【原创】地理标志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摘要:中国知识产权网《IP大咖说》栏目特别邀请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笑冰,与我们分享“地理标志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相关内容。
地理标志制度建设事关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网《IP大咖说》栏目特别邀请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笑冰,与我们分享“地理标志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相关内容。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设的现状
谈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设,王笑冰表示,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有三种制度,体现两种模式。三种制度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把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将其作为标记用来保护,体现的是标记保护的模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来源于国家质监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它们所实施的是针对产品质量的一种管理模式,所以这三种制度分别体现的是标记保护的模式和针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模式。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针对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王笑冰表示,主要体现在制度之间存在适用范围的重叠,而这一问题背后体现的是国家不同职权部门之间的职权重叠,甚至是矛盾。
王笑冰坦言,目前我国要进行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是面临的挑战,而统一立法又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地理标志归谁管、管什么、怎么管。归谁管,就是职权归属问题,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还有农业农村部,那么不同职权部门,由于职权职能不同,管理对象不同,这一问题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管什么,是针对不同职权部门根据职权进行分工,管理对象有的是地理标志的标志,有的是地理标志背后的产品,要将管理对象确定好后,才能正确确定统一立法路线,是以标志作为管理对象还是以产品作为管理对象。怎么管,应当采用标记管理,还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这涉及到具体执法操作实施问题,也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王笑冰介绍,新质生产力是最新提出的重要概念,也是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方向。要使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和新质生产力这一新方向契合起来,要从产品本身入手,抓好产品质量特色,突出鲜明特征,只有把质量抓好,使特色更加鲜明,地方产业才能得到持续发展,地理标志才能真正发挥促进乡村振兴的作用。(文/刘喆 整理自王笑冰教授的采访实录)
[IP大咖说2025第一期] 地理标志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