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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12-31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是科技创新交叉融合突破所产生的根本性成果。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是科技创新交叉融合突破所产生的根本性成果。

  中国知识产权网《IP大咖说》栏目特别邀请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与我们分享“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的相关内容。

  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曲三强在采访中介绍道,科技创新作为生产力的要素之一,不仅独立,而且有机。它可以将传统的经济要素在有机条件下进行整合,整合后所产生的生产力较之前能有数倍或数十倍的跃升。

  科技创新是人类的智慧劳动,知识产权则是人类智慧劳动的成果,而智慧劳动成果具有无形性,需要将其法律化为一种产权,使其具有边界、内容和价值。这样,人们便可将智慧的劳动成果作为要素在市场上进行评估和交易。

  曲三强表示,科技创新产权化是另一个命题。体力劳动创造物质产品,脑力劳动创造精神产品。劳动创造的产品因为被赋予了劳动,才具有价值和归属,所以体力劳动创造的物质产品也有归属,通过智慧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同样具有归属,有相应的所有权。思想上的成果所产生的财富,必须用法律拟制的产权的“外壳”加以保护。这种权利是法律拟制的,具有法定权成分。法律界定产权后,权利和义务便可以被清晰地划分,并进行交易。交易的普遍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给人类带来进步和财富,这就是科技创新在新质生产力中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以及产生的积极社会效果。

  数据在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

  数据是由网络技术和数字革命所产生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数据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一种财富,也是生产力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给数据赋予权能是非常困难的。

  曲三强进一步表示,数据的边界模糊,很难被清晰地界定。此外,知识产权既然把创造性作为权利值,没有创造性就不会有知识产权,创造性是知识产权的灵魂,是其价值所在。但对于数据而言,解构之后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将其汇集起来,它便有了经济价值。但是,数据并不像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创造性那么鲜明,可以用产权的形式,赋予其法律的“外壳”。所以有主张认为,数据本身不构成专有权利,只能称为数据权益,也就是民法意义上讲的一种法益,并且这种法益相对而言较模糊。

  未来,数据的权能,到底是一种权利、权益,还是特别权利,会给出定论。但这种说法的成熟有待于实践,以及人们思想的解放程度。法律本身是一种滞后的现象,所有法律都是经验的总结。等条件成熟时,再在法律上给予数据一种较为稳定的权利形式。(文/刘喆 整理自曲三强教授的采访实录)

[IP大咖说2024第十三期] 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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