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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泾县知识产权局处理“梳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5-11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请求人汪某是名称为“梳子(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64274.7。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2月28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汪某是名称为“梳子(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64274.7。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2月28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泾县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开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经审理,泾县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以及如何理解“一般消费者”是该案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并就此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咨询意见书指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从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使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更为统一、客观和合理,避免以具体判断者个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该“一般消费者”为拟制的判断主体,是一种假设的“人”,并对其应当具备的“常识性了解”、“分辨力”和“获知力”作出规定,使得实际判断者在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中避免主观2因素的影响。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来进行。
  收到咨询意见后,泾县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典型之处在于:一是《安徽省专利条例》2016年起实施,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等执法权下放到县级,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此举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如何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给予了具体指导,案件办理中应避免以具体判断者个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该案例对于指导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具有重要意义。(吴椒军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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