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数字音乐产业蓬勃发展。3月2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6.84亿。而此前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21—2022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国内数字音乐市场规模为790.68亿元。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有效提升数字音乐付费用户规模、化解技术发展带来的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等问题也引发行业关注。日前,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在成都主办的“机遇与共赢——网络音乐创新发展论坛”上,与会代表围绕这些问题纷纷建言献策,共谋数字音乐创新发展之路。
付费意识待提升
如今,我国数字音乐产业以繁荣向上的姿态展现出了蓬勃发展之势,市场规模已经迈入国际前列,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向前。与此同时,数字音乐产业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音乐消费水平待提升等问题比较突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敖然在会上表示。
青年作曲家巩子晗师从当代著名作曲家叶小钢,他创作的交响乐、室内乐作品多次在国际现代音乐协会世界新音乐节、北京现代音乐节等活动中上演,在业界颇有名气,但创作难获回报问题一直困扰着他。在巩子晗看来,我国数字音乐产业长期存在付费率低、音乐人收入分成较低等问题,在过去的两年,他本人和身边音乐人的收入大幅下降。他比较关心的是,如何提高付费率、如何解决音乐作品高成本与低收益之间的矛盾。
用户付费意愿不高,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商业化产品中心总经理林海强有深刻的认识。他举例介绍,相比海外音乐平台,我国数字音乐用户付费率不足20%,与一些国际知名平台高达50%左右的付费率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他分析,数字音乐行业经历20多年的发展,由于技术发展等原因,导致新型侵权问题不断出现,在免费资源很容易获取的情况下,很多消费者的付费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升。
用户为音乐付费体现了对音乐版权的尊重,也是音乐人获得经济收益的保障。付费率如果无法实现有效提升,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很难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对此,林海强建议,音乐付费意识培养需要多方协作,“用户付费意愿不强很难对音乐上游的创作者产生良好的支撑作用。因此,希望在提升数字音乐服务水平的同时,行业各方共同努力,提升广大音乐消费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和为音乐付费的意识。”
只有不断普及用户付费意识、培养用户付费习惯,才能推动音乐平台业务增长,平台才可以反哺音乐人的创作,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建立起良性版权生态。
保护路径待创新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音乐的传播方式从传统的线下实体发行转变为线上数字化传播,新的音乐使用场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同时也因此引发网络音乐侵权之争。
“网络主播未经授权翻唱音乐作品,这种现象的确很普遍。比如我就曾发现有网络主播未经授权翻唱由我填词、金海心演唱的《悲伤的秋千》。”曾创作过《开往春天的地铁》《路一直都在》等多首经典音乐作品的知名音乐人吴向飞告诉记者。
这些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张博在会上介绍了多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比如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擅自翻唱歌曲,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进行播放等。
妥善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各方在行动。张博建议,要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提升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解决质效。同时,要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职能,破解网络空间内海量音乐授权难题。另外,平台要增强管理自觉、提升管理水平,做好音乐著作权保护工作。如在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功能方面,集体管理组织要加大宣传,让自身的职能优势被更多海内外的音乐创作者、传播者所知悉。不仅如此,还要积极拓展授权路径,使更多使用主体能够明晰获得权利的路径,进一步从源头上规范侵权问题,净化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环境。
除了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也大有可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支队长陈萍表示,行政保护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时,每当完成对网上侵权证据固定以后,就可以立即责令侵权者把侵权的链接和侵权的商品下架或者删除,这对于有时效性的作品来说非常重要,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提升用户付费水平,加强音乐版权保护,让数字音乐释放新价值,各界正在积极行动。(记者: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