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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写论文?这些风险你不怕吗……

发布时间:2023-03-22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面对当前AI技术在论文写作领域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厘清不当利用该类技术撰写论文所存在的各种风险,明晰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期实现相关技术的良性演进,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近期,聊天机器人程序ChatGPT引发各界关注。其实,在此之前国内学生圈内已经流行使用“秘塔写作猫”“火龙果写作”“Get写作”等集降重、润色和文本自动生成等功能于一体的AI技术,来应对课业或论文发表的需求。用户不当利用AI技术平台降重或生成“论文”行为其实与“洗稿”问题紧密关联,背后隐藏的伦理和版权侵权风险也逐渐显现。自“剑网2018”行动首次提及严肃查处“洗稿”现象以来,国家版权局后续在“剑网2019”和“剑网2020”两次行动中再次重申着力整治“洗稿”行为。

  面对当前AI技术在论文写作领域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厘清不当利用该类技术撰写论文所存在的各种风险,明晰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期实现相关技术的良性演进,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AI创作有风险
  据悉,国内的一些AI文本生成平台的功能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文章润色降重功能,另一类是文章替代生成功能。
  就第一类功能而言,目前该类平台主要提供三档幅度不同的修改模式:保守、普通和强力修改,主要通过对用户提供的文本进行同义词替换、调整句子结构或者变换句式等方式进行“洗稿”,以降低论文的重复率,并使文章更加通顺。从当前技术应用的现状来看,AI所修改的这一部分内容,仅仅是简单地从字词和句式上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替换,而并未改变实质的表达;并且,在文本固定和修改强度固定的情况下,其每次修改的结果都是相同的。因此,笔者认为,生成“新”文本的这一过程并不存在个性选择和智力创造的空间,难有独创性可言,同时也并未形成新的作品。
  就第二类文章替代生成功能而言,通常用户不提供文本,仅是简单输入相应的指令,此时该类AI技术往往会遵循既有的算法、规则和模板,对其数据库内已有的文本数据进行整合。鉴于当前中文AI写作技术尚未完全成熟,这类功能的产出成果基本是对其数据库内已有文献的复制组合并自动进行降重,且对“复制”过来的观点未加任何引用,至于其未知领域则无法涉足,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洗稿”式的“伪原创”。
  笔者认为,此类文本生成模式,只要在算法、规则、模板和数据固定的情况下,输入相同的指令,其所生成的内容是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并不掺杂作品创作中作者的思想情感和个性化的选择,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也不能认定为作品。
  合理使用防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独创性”是某项智力成果能否构成作品的法定要件。基于上述情况,利用AI技术撰写的论文,显然并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也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如果用户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文章进行AI降重,并后续就这一“新”文本进行侵权性利用,此时侵权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笔者认为,在该类功能项下,AI平台仅仅是一款自动完成同义词和语序检索并替换的工具,这与用户自行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同义词和语序类型检索再手动替换的方式本质上并无二致。此时AI技术和搜索引擎所发挥的功能并无差别,仅仅是由AI自动替换代替了使用者手动替换而已。权且不论AI技术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此时作为工具的AI技术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用户在平台之外对相应生成文本的利用行为,因此该类情形下侵权责任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此外,对于代替生成功能而言,该类替代生成的“伪原创”文本,涉及到大量不加引用地复制已有文献的观点,因此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项下的“适当引用”,若用户后续利用该侵权文本进行论文发表或出版则有可能侵犯原创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面,无论是AI技术的创造者还是管理者都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用户后续在该技术平台之外对侵权文本的利用行为,故其并不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应由用户独立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用户后续仅是将AI平台提供的文本进行课业提交,该种不端行为虽不能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但可以由社会规范进行调整。
  由于利用AI技术生成的文本大多质量低劣、无创新性且引用不规范,除了上述提及的版权侵权风险外,用户利用该类AI技术生成的侵权文本完成课业或进行论文发表的行为可能还会因违反学术规范产生学术不端的后果。如若放任用户利用AI生成的“伪创新”论文进行发表、出版,可能会沉重打击真正从事科研与创作工作的研究人员的积极性,进而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利后果,抑制科研创新的开展,助长不劳而获和抄袭风气的盛行。
  由此可见,虽然技术的进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人类,但错误地利用技术于自己、于社会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需要合理、合法、有限度地利用AI技术。降低用户不当利用该类AI技术违反学术规范的可能性,需要用户、AI技术平台、期刊审查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努力,共同营造绿色学术科研环境。(何珊珊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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