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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搬运”热门剧集,优酷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2-09-13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优酷公司对《红色宝藏》等影视剧在其平台上的传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优酷公司赔偿聚力公司13万元,维持了此前的一审判决。

  聚力公司经版权方授权,享有《红色宝藏》《爱,来的刚好》《西山剿匪》《刀尖舞者》《浪花淘尽》等影视剧的著作权。在其对上述影视剧享有权利期间,优酷网上出现了用户上传的相关剧集内容,聚力公司随即将优酷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并索赔60万元。

  优酷公司表示,上述涉案影视剧均系用户上传,其对用户上传涉案剧集的行为不构成明知应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影视剧《浪花淘尽》系优酷公司自行上传,优酷公司未经聚力公司许可,通过网络在其运营的网站上直接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其行为侵犯了聚力公司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除《浪花淘尽》外,《红色宝藏》等4部影视剧的播放页面均显示了上传者的用户名、主页空间、作品上传时间,法院认定该4部涉案影视剧系网络用户上传。

  一审法院认为,优酷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应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尽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能仅依赖于权利人发送侵权通知。优酷公司理应知道影视剧的著作权人一般不会是个人,著作权人也基本不会许可个人免费在网上进行影视剧传播,故其对涉案作品在其平台上的传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聚力公司对涉案4部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优酷公司赔偿聚力公司13万元。优酷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点评

  近年来,因用户擅自上传侵权视频,平台被判构成帮助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对用户侵权有注意义务,通过签订用户协议等方式获得较多经济利益的,则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内容的把控也应该更严格。面对平台上海量的视频内容,平台方如何有效升级、运用技术手段,提高对侵权内容识别的准确度,并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责任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值得各方思考。(作者: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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