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辞世六年 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落槌
摘要:究竟南怀瑾先生有没有将著作权赠与他人?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谁支付?在历经4年的诉讼后,9月28日上午9时30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
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合议庭(摄影:奚晓诗)
究竟南怀瑾先生有没有将著作权赠与他人?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谁支付?在历经4年的诉讼后,9月28日上午9时30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出版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老古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大师辞世风波起
2012年9月,著名文化学者南怀瑾先生在苏州逝世,享年95岁。南怀瑾精通易经、国学和佛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传播者,在两岸影响巨大,生前著有《论语别裁》等70余部作品。然而,在其逝世两年后,南怀瑾的家人与南怀瑾生前一手创办的老古公司、出版社等却因巨额版权费而对簿公堂。
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长宁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翌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6月,南小舜撤回对新华书店的起诉。在南小舜的诉讼请求中,他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同时三被告向其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购书费35万余元。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先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据悉,南怀瑾生前有两次婚姻,在大陆和台湾育有子女共6人,其中,南小舜与南宋钏为其在大陆生育的子女。南怀瑾逝世后,其在台湾的4位子女于2014年4月共同出具《亲属关系声明书》和《遗产分配声明书》,根据声明书记载,南怀瑾在台湾的子女一致同意放弃南怀瑾“在大陆所遗留之遗产包括于大陆出版之被继承人著作权等权益”,该权益由南宋钏、南小舜共同继承。5月,南宋钏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其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由此,南小舜成为唯一一位继承南怀瑾在大陆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记者同时了解到,南怀瑾先生于1980年在台湾创办老古公司,该公司专门运营南怀瑾作品的传播。1994年,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随后,公司任命郭姮妟为总经理,郭姮妟的母亲李素美女士也登记为股东。2004年,老古公司的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为进一步在大陆地区传播南怀瑾的作品,2003年上海老古公司成立,四年后,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也成为了该公司股东。
一审诉讼中,南小舜确认,2008年之前,南怀瑾的版权费均汇往谢锦烊保管的南怀瑾账户上,由谢锦烊负责支出。2008年后,南怀瑾创办吴江太湖国际学校,郭姮妟向谢锦烊提出因做账需要,版权费不再汇到南怀瑾账户,并由郭姮妟负责支出。
南小舜与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确认,南怀瑾遇有开支时,会交代郭姮妟予以处理,如他曾在2009年8月安排老古公司汇出50万元给相关账户。
诉讼中各执一词
南小舜在一审中表示,复旦出版社在明知其所出版著作的作者是南怀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版权费,擅自出版南怀瑾作品牟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同时他指出,老古公司和上海老古公司没有经南怀瑾或原告授权,收取南怀瑾作品版权费,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复旦出版社则表示,该出版社从1989年起与南怀瑾有接触, 1990年,老古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兹委托上海复旦出版社印出本公司版权所有南怀瑾所著《论语别裁》一书”。此后,复旦出版社分别于2008、2009、2010、2012年与老古公司签订多本书籍的出版合同,版权费依据合同支付。
老古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南怀瑾曾于2001年出具《委托书》,将作品在大陆的专有使用权授予郭姮妟,并将所得版税留作上海老古公司的筹设和运营之用。原告所主张的书籍是老古公司在南怀瑾生前获得的授权,南怀瑾对此无异议。老古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许可使用证书》及《捐赠书》各一份,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
上海老古公司认为,该公司只是代老古公司收费,只是款项流转上的代收安排,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老古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南小舜表示,不认可《许可使用证书》和《捐赠书》,“赠与”一说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反诉。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捐赠书》落款部位“南怀瑾”署名字迹系硬笔(签字笔)黑色墨水直接书写而成,该署名字迹与南怀瑾签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但鉴定部门无法确定“南怀瑾”署名字迹的形成时间。
在老古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中,记者看到,委托内容为:“兹委托郭姮妟为本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代理本人处理我所有的作品在大陆的全部著作权事项。代理权限:代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处理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其他有关事务;代为非讼或诉讼处理著作权纠纷,包含代为协商、代为起诉、代为决定、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调解、代为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以及代为处理其他一切有关本人所有作品在大陆的著作权之法律事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本委托人均予以认可。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在《许可使用证书》里,则清晰地记载着:第一,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权专属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得自行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第二,老古公司之专属使用权期与法令规定南怀瑾之作品权利年限同。第三,老古公司应支付之版税权利金悉数留作筹设上海老古文化事业及其营运之用。
2017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复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南小舜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
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7年6月受理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过程中,南小舜于2017年9月1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老古公司在二审中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的本诉诉讼请求并支持老古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老古公司认为,第一,原审本诉中老古公司与复旦出版社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审反诉系著作权归属争议,与复旦出版社并无关联,且只有确定涉案著作权归属后才能判定复旦出版社是否侵权,原审法院将应当先后处理的法律争议在一案中审理,有违法定程序。第二,《捐赠书》南怀瑾签名经鉴定属实,被上诉人主张《捐赠书》伪造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原审判决否定《捐赠书》的真实性,与事实不符且有违法律。第三,南怀瑾知悉老古公司以权利人名义与复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且老古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曾在南怀瑾在场的相关会议上提出南怀瑾作品版权归属于老古公司,可证明南怀瑾确已将作品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但原审判决遗漏此事实。
复旦出版社上诉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第一,《捐赠书》上的南怀瑾签名经司法鉴定已确认真实性,根据《捐赠书》南怀瑾已将其所有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老古公司作为权利人有权与复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原审判决否定该《捐赠书》的真实性,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依据南怀瑾出具给郭姮妟并经公证的《委托书》,郭姮妟有权出具《许可使用证书》,该《许可使用证书》已对南怀瑾作品的许可使用权作出处分,原审判决将《许可使用证书》的法律性质认定为转委托,属法律适用错误。第三,复旦出版社与老古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合法有效且南怀瑾均知情,南怀瑾去世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南怀瑾去世后复旦出版社暂缓支付剩余版权费,系因当时客观上难以区分著作权归属,并无主观过错,不应认定复旦出版社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记者获悉,就在本案诉讼之前,南小舜还曾以被告复旦出版社等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构成侵权为由在浙江提起诉讼。2014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南小舜的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南品仁的委托代理律师及复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到庭,在近一个小时的宣判过程中,他们认真倾听了法官的宣读内容,最后平静地签收了判决书。
【三大看点 法庭争锋】
在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交锋。
一、南怀瑾是否已将其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
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及上海老古公司认为——《捐赠书》经鉴定,其上面的南怀瑾签名真实,因此应当认定该《捐赠书》的真实性。
南品仁认为——南怀瑾平时有预留签名的习惯、《捐赠书》系套印伪造。
二审法院认为——《捐赠书》的真实性尚难以确认,且南怀瑾的实际行为与老古公司主张的南怀瑾已将其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不相符,目前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南怀瑾已将其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一审判决未认定南怀瑾已将其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并无不妥,老古公司及复旦出版社的上诉意见,法院难以支持。
【判决理由】
首先,依据鉴定报告,仅可确认《捐赠书》上的南怀瑾签名真实,但无法确定该签名与《捐赠书》打印文字的形成先后顺序,故该《捐赠书》的真实性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分析判断。
其次,南怀瑾2003年之后的行为与《捐赠书》内容相矛盾,且赠与事宜并无他人得知。2005至2012年期间南怀瑾在台湾地区出版的十余本书籍上发行人均为“南怀瑾 郭姮妟”,老古公司只是出版者。 2012年7月,南怀瑾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其作品《论语别裁》日文翻译本著作权授予李想,这表明南怀瑾当时仍认为其为著作权人,且老古公司对南怀瑾上述行为均未持异议。
第三,老古公司与复旦出版社2008年及之后签订的涉案出版合同约定向作者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且2008年12月17日之前复旦出版社实际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这与“赠与”之说相矛盾。
第四,虽然郭姮妟在南怀瑾等与相关出版社商讨作品出版事宜时,曾表示南怀瑾作品属“老古出版社的版权”,但并未得到与会的南怀瑾、出版社人员及律师的回应,因此郭姮妟此语含义应为采取南怀瑾授权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再授权出版社的出版方式。
最后,根据郭姮妟二审当庭陈述,南怀瑾2004年向其交付《捐赠书》时其母李素美在场,但李素美却在2012年10月表示南怀瑾的版权版税于理于法都属于南家子孙。
二、老古公司是否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书籍?
复旦出版社及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认为——《许可使用证书》系郭姮妟签署,真实可信,老古公司有权授权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书籍。
南品仁认为——《许可使用证书》用语与2001年时的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状况不符、其公证时间与签署日期间隔过长,系老古公司及郭姮妟为应对本案及在浙江温州法院的诉讼而伪造。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许可使用证书》真实存在,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作品。
【判决理由】
第一,上诉各方对于南怀瑾2001年1月31日签署的《委托书》之真实性均无异议,郭姮妟据此具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代表南怀瑾对外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
第二,出版合同中载明老古公司为授权人,履约过程中2008年之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支付至南怀瑾个人账户、之后支付至上海老古公司,南怀瑾对此未持异议且曾支用款项,说明南怀瑾认可老古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并具有对外许可使用的权利。
第三,《许可使用证书》形成过程有台湾律师李潮雄证言可予佐证。
第四,《许可使用证书》的真实性已为业已生效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所确认。
最后,南品仁虽否定该《许可使用证书》的真实性,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
对于郭姮妟以南怀瑾代理人名义签署的《许可使用证书》,二审法院指出,其实质系郭姮妟代表南怀瑾与老古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南怀瑾。郭姮妟将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许可使用权授予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可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并未超出《委托书》之授权范围,无须获得南怀瑾的另行授权。但《许可使用证书》第三条关于“老古公司应支付之版税权利金悉数留作筹设上海老古文化事业及其营运之用”的约定并不在《委托书》明确权限之内,该条款对南怀瑾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复旦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
复旦出版社认为——出版南怀瑾作品是依据复旦出版社和老古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系依合同支付,故不构成侵权。
南品仁认为——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却拒不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复旦出版社不构成侵权。
【判决理由】
首先,依据涉案《委托书》和《许可使用证书》的内容,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
其次,复旦出版社出版作品后,于2008年之前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008年之后,复旦出版社向老古公司指定的上海老古公司账户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南怀瑾对此不持异议且曾于2009年8月从上海老古公司支取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应认定南怀瑾对此知情并同意,即南怀瑾对涉案老古公司与复旦出版社出版合同项下之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对象进行了变更,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且老古公司及复旦出版社对此不持异议并已实际开始履行。
二审法院特别指出,上海老古公司有权收取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基于上述2008年南怀瑾对其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作出的处分,而非南怀瑾对涉案《许可使用证书》第三条的追认,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南怀瑾对其进行了追认。
第三,因南怀瑾以其行为于2008年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进行了处分,2008年之后复旦出版社向上海老古公司支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系其正常履约之举,且南怀瑾于2008至2012年近四年间均未表示异议。南怀瑾死亡后,在就其作品著作权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复旦出版社暂缓支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与常理不悖。
二审法院认为,老古公司将作品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与南怀瑾本人意志不相违背,出版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与《许可使用证书》的有效条款及南怀瑾本人意愿互不相悖,复旦出版社前期向南怀瑾、后期根据老古公司指令向上海老古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系正常履约行为,亦不与南怀瑾本人意愿相违,因此本案中复旦出版社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老古公司享有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许可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上海老古公司可收取出版合同项下之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在法律上均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如利益相关方对此持有异议,可另行解决。(严剑漪)
【事件时间线】
1980年:南怀瑾在台湾创办老古公司
1994年:老古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
2001年1月:南怀瑾签署《委托书》,授权郭姮妟处理著作权事务
2001年6月:郭姮妟签署《许可使用证书》
2003年9月:上海老古公司成立
2004年10月:老古公司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
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成为上海老古公司股东
2008年12月:复旦出版社的支付方式从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变更为向上海老古公司账户支付
2009年8月:南怀瑾安排老古公司汇出50万元给相关账户
2012年9月:南怀瑾逝世
2012年10月:李素美表示南怀瑾的版权版税属于南家子孙
2014年1月:浙江温州中院就南小舜诉复旦出版社等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构成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4月:南怀瑾在台湾养育的4位子女声明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继承权
2014年5月:南怀瑾在大陆养育的子女之一南宋钏,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的继承权
2014年10月:南怀瑾在大陆养育的子女之一南小舜,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一审诉讼
2015年4月:老古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交《捐赠书》(《捐赠书》显示署期时间为2003年2月)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
2017年3月: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6月:上海高院受理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上诉请求
2017年9月:南小舜去世,上海高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今日(2018年9月28日):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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