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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引发权属纠纷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7-08-25
责任编辑:单玉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作期间,琴侣公司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是为了宣传推广瑞凯威公司的产品,所以不存在主观恶意,法院判决驳回了瑞凯威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瑞凯威公司已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德国瑞凯威公司与杭州琴侣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琴侣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瑞凯威公司要求琴侣公司返还域名的诉讼请求。

  琴侣公司原为瑞凯威公司在中国的经销商。2005年8月,琴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了storchenmuehle.cn域名,并解析到其用来推广瑞凯威公司产品的官网。

  2014年11月13日,瑞凯威公司向琴侣公司发函单方解除合作协议,琴侣公司拒绝解除。随后,瑞凯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琴侣公司返还上述域名。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作期间,琴侣公司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是为了宣传推广瑞凯威公司的产品,所以不存在主观恶意。多年来,琴侣公司对涉案域名投入了相应的成本,使得涉案域名成为提升瑞凯威公司品牌的一个重要标识,所以琴侣公司享有部分涉案域名所产生的合法权益。瑞凯威公司无权直接要求琴侣公司返还该域名,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瑞凯威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瑞凯威公司已提起上诉。

  点评

  如今,域名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域名权属纠纷愈发频繁。

  一般情况下,域名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基本原则,向公众以“先到先得”的规则进行分配。域名权属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判断域名归属时一般考虑以下3点:一是与域名相关合法权益的归属情况,比如,在该案中,瑞凯威公司较早注册了storchenmuehle.com 和storchenmuehle.de 两个域名,主张对storchenmuehle拥有合法权益。二是被注册域名与权利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他人合法权益相关的标识完全不一样,则他人无权要求争议域名归自己所有。三是要判断域名注册人注册并使用域名是否有恶意。只有上述3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域名注册人注册并使用域名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争议域名归相关权益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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