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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推荐】《难忘版权十三年》

发布时间:2021-02-03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知识产权出版社书吧

摘要:本书收录了2004—2020年间作者在版权领域的思考与部分文章。从中可以管窥这一历史时期作者亲历的我国版权发展不同阶段、不同时间节点的重要事件,以及作者的思考和观点。

《难忘版权十三年》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书号:978-5130-7039-3
定价:69元

作者介绍

  阎晓宏,籍贯陕西朝邑,1955年宁夏银川出生,北京大学哲学系毕业。现任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曾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版权》《中国出版》《现代出版》等媒体发表过若干文章。

内容简介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以此为标志,我国著作权保护进入一个历史上最关键和最重要的阶段。本书收录了2004—2020年间作者在版权领域的思考与部分文章。从中可以管窥这一历史时期作者亲历的我国版权发展不同阶段、不同时间节点的重要事件,以及作者的思考和观点。

目录

  

  版权与文化的内在联系

  网络版权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公众的版权认识水平是衡量社会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中国的版权保护现状与发展态势

  充分发挥版权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版权:满足文化需求,也带来社会财富

  推进版权体系建设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版权保护与软件产业发展

  郑成思:我国知识产权界的一面旗帜

  当前版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不能用自然主义的眼光对待版权保护

  网络媒体发展与网络版权保护

  提高公众认识和加强执法是版权工作的两个重点

  从北京奥运会新媒体的版权保护谈中国版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开创版权贸易新格局

  我们有能力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中国版权制度的实施与展望

  21世纪是版权的时代

  积极开展著作权资产评估工作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发展

  加强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研究和保护

  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

  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集体管理

  关于出版、数字出版和版权的几个问题

  充分发挥版权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要给后代留下什么?

  ——书画造假的追问

  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出台始末

  关于版权经济价值的三个认识

  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与文化

  强化版权保护建立网络版权新秩序

  难忘版权十三年

  知识产权怎样走得更远

  新时代版权的新视野与新规则

  关于作品的界定及相关的问题

  跋

部分观点摘录

  如果脱离了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和传播者,脱离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文化就只剩下一个空壳。

——《版权与文化的内在联系》

2006.4

  法律在有形和虚拟的环境中并无两样,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是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在网络环境下自然的、必然的延伸。

  中国的互联网产业未来向何处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现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和发展。

  著作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网络版权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2006.5

  全民的版权认识水准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保护水平和版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很难想象,一个国家的版权保护水平很高,而公众的版权意识却很淡漠。

——《公众的版权认识水平是衡量社会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2006.9

  知识产权的创新、管理、使用和保护,是一个有机的发展链条,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没有创新就没有使用和保护,没有保护,创新也难以为继。

——《中国的版权保护现状与发展态势》

2007.1

  版权是一种私权,但它的复制、制作与广泛传播却是社会性的、产业性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特征尤为突出。

  版权作为产权化的智力成果所具有的财富属性、产品属性和高附加值属性,使其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

——《充分发挥版权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2007.4

  没有一个社会人能够脱离版权,每个人都可能是版权作品的创作者或者传播者,即使不是,也一定是版权作品的使用者。

  应当判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的行政保护是一个由强到弱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应当加强也必须加强。

——《版权:满足文化需求,也带来社会财富》

2007.10

  创意本身并不能实现它的价值,要实现从创意到财富的飞跃,必须使创意充分地表达出来,也就是创作者的创意必须形成创意成果。创意成果也就是智慧成果,这是创意产业的核心。

——《推进版权体系建设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007.11

  我们决不能用自然主义的眼光来对待版权保护,决不能以发达国家经历了上百年的版权保护历程为由来为我们设定一个漫长的保护期限。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已完全走出封闭,按照一定的国际规则全面地与世界的发展融为一体;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都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更好地激励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法律是刚性的,它用强制力来约束公民的行为,观念是高于法律的,它可以自觉调整和约束公民的行为。

——《当前版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2008.4

  英国的著名学者霍金斯因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而被称为“创意产业之父”。我曾和他讨论过版权与文化的关系。他当时在黑板上画了一个洋葱,并解释说,洋葱代表文化,而版权就是洋葱的内核。

——《21世纪是版权的时代》

2011.5

  西方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问题看得很高、很重,特别是对于自己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软件等,通过制定国际规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贸易措施予以保护。而面对落后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具有优势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却十分淡漠。这是不公平的。

——《加强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研究和保护》

2011.11

  百度百科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是很不严谨的,在逻辑上属于重复定义。

  无论终端介质是什么,只要介质是数字化的,并以二进制方式处理,这种出版物一定是数字出版物。如果按照以二进制方式处理的就是数字出版,那就可以推出,用油墨和纸张在印刷机上印制出来的,就是传统出版。所以这在逻辑上是个问题。

  第十七届国际数字出版会议上,澳大利亚的学者提交了由澳大利亚政府基金支持的一个课题,这个课题名称是“出版在发展”副标题是“数字出版的潜能”,对数字出版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数字出版是依靠互联网,并以之为传播渠道的出版形式。其生产的数字信息内容,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通过建立数字化的数据库,来达到在未来重复使用的目的。这个概念的核心是重复使用。这个重复使用和把一份纸质的东西变成多份,通过多份变成多人阅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比较赞成澳大利亚学者对数字出版这个概念所下的定义。

  要深刻理解版权,要整合版权资源,集约版权。把内容资源整合、集约、控制了,远远比建平台重要。

  现在,国家对文化的投入很多,但真正投入到对资源控制上的并不多,对文化资源的控制不够。如果我们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安全的角度来看,国家控制相当数量的文化资源,对我们唱响网上、网下主旋律都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出版、数字出版和版权的几个问题》

2012.12

  现在,有一种现象,搞科技的不愿意谈专利,搞文化的不愿意谈版权,这是不利于文化发展的。

——《充分发挥版权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13.6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在中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是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它的重大意义还在于该条约摆脱了由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制定国际规则的惯例,是一个南北平衡的国际规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出台始末》

2014.4

  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满腔热忱地对集体管理组织给予关心和指导,同时也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规范。支持和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版权保护的自身规律,逐步建立起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难忘版权十三年》

2018.11

  现在海量的作品,读者怎么去选择?我们从多年前的“书荒”走到了事情的另外一面,现在书太多了,读者没法选择,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

——《新时代版权的新视野与新规则》

2019.12

  需要厘清当下的各类作品,特别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短小的音乐舞蹈戏剧等表演和表演者的作品,哪些具有独创性、属于智力成果,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哪些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于公众对文化的需求,要有宏观把握与科学分析:一是公众对作品的需求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不能认为越多越好;二是公众对作品的需求有质的要求,而且这种要求是不断进步、水涨船高的。

  可否在自愿的前提下,把作品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需要得到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的;一种是不需要得到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保留著作人格权,鼓励广泛传播。建议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这样做的好处,首先是符合权利人的诉求;其次是有利于广泛传播;再次是可以减少纠纷、诉讼,降低社会成本。

  对于放弃财产权而保留人格权的作品,权利人仍然可以选择放弃哪一种财产权,比如说保留复制权而放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也可以由作者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放弃权利,过了一定时期收回权利。

  作品如果有价值,应当由权利人支付登记所必需的成本费用,而不宜由财政予以补贴;对登记的作品应给予更为充分的保护,当出现纠纷且协调不了必须打官司时,作品登记证书应当作为法院必要的证据,而不是可有可无。

  ——《关于作品的界定及相关问题》

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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