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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影视”擅播影视剧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1-01-12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多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共同运营的“360影视”APP擅自提供翡翠东方公司享有版权的《洛神》等多部影视作品等行为构成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翡翠东方公司)起诉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锐恒宇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迅驰数码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多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共同运营的“360影视”APP擅自提供翡翠东方公司享有版权的《洛神》等多部影视作品(下称涉案作品)等行为构成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翡翠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等权利,二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共同运营的“360影视”APP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等服务,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侵权,在公证取证后,将二被告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对于翡翠东方公司的起诉,二被告辩称,光锐恒宇公司与第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百视通公司)在涉案客户端存在合作关系,由百视通公司提供视频资源,光锐恒宇公司仅提供链接的技术服务,并提交了双方在2016年期间的若干往来邮件、2017年签署的《视频产品业务合作推广协议》等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根据光锐恒宇公司与百视通公司签订的推广协议,双方明确合作仅限于迅驰数码公司享有完整知识产权的客户端软件360影视大全,而涉案客户端名称为“360影视”,登记的著作权人为光锐恒宇公司,其也未设置百视通专区,上述事实均与推广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并且,推广协议系倒签的合同,如光锐恒宇公司和百视通公司确实于2016年在涉案客户端上有过合作,却在事后补签的合同中完全不涉及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另外,二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涉案客户端上播放的涉案作品系由百视通公司提供、其仅提供链接服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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