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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风行公司诉中国移动公司侵犯剧本著作权案二审有果——制作宣传片需把好版权关

发布时间:2021-01-12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因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你的随手转发,也许就可以救助一个先天病儿童》《一辈子生活在中缅边境的深山,她只有一个愿望》《这个视频看哭上万人……》3个宣传视频,分别涉嫌侵犯了自己享有版权的《先心病童故事》《独龙族姐妹》《10086话务员的故事》3个剧本的修改权等权利,北京博纳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中国移动公司起诉至法院。

  如今,制作宣传片已成为很多企业进行推广营销的重要手段,但若是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版权纠纷。

  因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移动公司)发布的《你的随手转发,也许就可以救助一个先天病儿童》《一辈子生活在中缅边境的深山,她只有一个愿望》《这个视频看哭上万人……》3个宣传视频,分别涉嫌侵犯了自己享有版权的《先心病童故事》《独龙族姐妹》《10086话务员的故事》3个剧本的修改权等权利,北京博纳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博纳风行公司)将中国移动公司起诉至法院。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一辈子生活在中缅边境的深山,她只有一个愿望》《这个视频看哭上万人……》两个视频的部分内容分别与《独龙族姐妹》《10086话务员的故事》剧本实质性相似,中国移动公司构成版权侵权并需赔偿经济损失等3万元。一审判决后,中国移动公司与博纳风行公司均提起上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两个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版权侵权的判断标准、合作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以及合作作者如何处置合作作品等问题,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参考作用。”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富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查找纠纷起源

  纠纷起源于2017年1月,当时,中国移动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上述3个视频,博纳风行公司经比对后认为,3个视频与其享有版权的上述3个剧本的内容高度相似。沟通无果后,博纳风行公司将中国移动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博纳风行公司向西城法院主张,2016年9月,中国移动公司下属子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咪咕视讯公司)与其达成口头委托合同,约定由博纳风行公司按照咪咕视讯公司的要求为中国移动公司制作宣传视频。随后,博纳风行公司邀请导演创作剧本、收集素材、实地拍摄图片等,并完成了相关视频的初稿。当博纳风行公司将剧本文稿、素材图片等交付咪咕视讯公司后,对方没有支付报酬,且单方终止委托,并另行委托他人以该创意及制作的剧本文稿等为基础,制作了上述视频,并交付中国移动公司使用。

  对此,中国移动公司否认自己侵权,并辩称:首先,博纳风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剧本文稿、素材图片等具体内容,以及其交付相关素材的权利是否为博纳风行公司所有,因此博纳风行公司的权利存在重大瑕疵;其次,中国移动公司使用的3个视频系由咪咕视讯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团队制作完成,与博纳风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作为涉案视频的使用方,中国移动公司不存在抄袭、侵权等行为。

  明确作品属性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对博纳风行公司主张的3个剧本分别进行了比对分析。

  在中国移动公司是否侵犯《先心病童故事》著作权问题上,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正、王某成和吴某在该剧本创作过程中,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均为该剧本的作者,中国移动公司使用《先心病童故事》剧本获得了王某成的许可,因此,被诉视频《你的随手转发,也许就可以救助一个先天病儿童》未侵犯原告对剧本《先心病童故事》的著作权。

  在《一辈子生活在中缅边境的深山,她只有一个愿望》《这个视频看哭上万人……》两个视频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博纳风行公司系剧本《独龙族姐妹》《10086话务员的故事》的著作权人之一,有权就他人侵犯该剧本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比对分析,可以认定被告视频和原告剧本在主要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剧本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和摄制权。

  西城法院参考该剧本的独创性程度、字数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和时间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中国移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此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其实,在著作权纠纷中,对争议作品著作权属性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判决结果的走向,因此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此争议较大。比如,在该案中,原告就主张涉案剧本为职务作品,被告则认为原告的权利存在重大瑕疵。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将涉案剧本认定为合作作品,并对作者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详细说理。那么,在此类案件中,职务作品和合作作品的权利范围有何不同?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其中,该条第二款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而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从上述两款的规定可知,将作品认定为职务作品还是合作作品,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这也是为什么该案原告主张涉案剧本为职务作品的原因。”周富毅表示。(记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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