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传播作品被判侵权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清和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搜狐公司侵犯了清和源公司就《小黄人城市赛之旅结束,分享一种英雄不会被禁的简单套路给大家》等多篇文章(下称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20元。
据了解,清和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经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搜狐公司经营的搜狐网上的相关账号擅自发布了涉案作品,且未注明出处和作者;其多次要求搜狐公司提供账号真实信息,均遭到对方拒绝,故认为搜狐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侵权。对此,搜狐公司辩称,涉案文章由用户上传,网页中有用户昵称和头像,搜狐公司未因此获益,原告公司亦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搜狐公司主张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上传且无过错,故搜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在综合涉案作品独创性、创作者知名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搜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5520元。
一审判决后,搜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维持了一审原判。(作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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