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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推荐】《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30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知识产权出版社“来出书”平台

摘要:本书主要研究专利默示许可有关的基本问题,论证了专利默示许可在法理上的正当性,并研究了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价值,尤其是着重研究了专利默示许可在专利平行进口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及专利间接侵权的抗辩等方面的具体适用情况,对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些理论支持。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源于美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进,已发展为一种重要的专利侵权抗辩制度。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专利默示许可适用规则的现实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对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规制的明确,使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问题备受关注。通过对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系统深入研究,厘清相关的基本问题、探究其理论正当性、明晰其制度功能、明确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既是完善相关理论研究的需要,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为实现这一研究目标,本书首先在总体上就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问题、发展演进及其理论正当性进行了研究和论证,然后从专利默示许可在专利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及专利间接侵权的抗辩等三个方面的价值功能及其具体适用出发,探究专利默示许可的制度功能,进而对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进行研究并提出构建和完善建议。

  首先,根据这一研究思路与理论逻辑,厘清有关专利默示许可的基本问题。明确专利默示许可属于合同的一种,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作为侵权抗辩手段,系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并根据产生根源,将其分为基于产品销售的默示许可和基于行为的默示许可两大类。进而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专利默示许可相对于权利穷竭原则、强制许可及版权默示许可,具有自身独立的制度功能和价值。面对新技术新经济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专利默示许可有助于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次,运用法学价值分析方法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证了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正当性。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存在不仅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还有助于规制机会主义行为并促进社会总体效用最大化的实现。在法理上,专利默示许可属于默示意思表示的一种,符合默示意思表示理论的内在要求;保护专利实施人的合理信赖是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价值所在,其认定亦遵循信赖保护规则的内在构成。在法经济学视角下,专利默示许可既能够基于对合理信赖保护的追求有效规制专利实施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也能通过明确专利权行使的边界,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且能够在不减损专利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促进专利的运用,因而有助于实现社会总体效用的最大化。

  再次,明确指出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价值功能不仅体现在专利侵权抗辩的具体适用中,其在专利制度中一些关键问题的解决上亦存在着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面对平行进口对专利制度的挑战,相比其他规制手段,适用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专利默示许可既有助于实现相关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又符合我国现阶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取向;对于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中诱发的标准必要专利挟持问题,适用专利默示许可进行规制,既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又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除了通过与相关标准专利政策的衔接有效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劫持”,还有助于实现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专利默示许可在间接侵权抗辩中的适用而言,通过考察相关经验丰富的美国实践,指出美国法院的有关做法不合理地扩大了默示许可原则的适用,严重削弱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基础。为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对于专利默示许可在间接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应当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考量的同时,着重分析第三方购买者的信赖利益范围。

  之后,就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出应当坚持立法与司法并行的二分模式,即在完善有关专利默示许可基础性规定的同时,仅将典型的专利默示许可上升为法律规定,而对于其他情形下的默示许可则留待司法解决。在具体的立法中,既要明确将有关专利默示许可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不会与相关国际条约中的规定相抵触,也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增加信赖保护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完善有关默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规定;在《专利法》中,除了第四次修改中明确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规则外,还应当将基于产品销售的专利默示许可规则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

  最后,就专利默示许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指出应跳出传统研究中通过借鉴民法中一般性默示行为的认定方法对专利默示许可进行认定的框架,根据专利默示许可的分类归纳出针对每一类型专利默示许可具有普适性的认定路径。其中,基于产品销售的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应当从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和在销售产品时,是否存在明确性限制两个方面出发予以明确。基于行为的默示许可则需要从专利权人误导性行为的存在与否、被控侵权人的信赖是否合理及这一合理信赖是否应被保护三个方面入手进行认定。这两种认定路径在专利默示许可认定的适用上并不冲突,而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关系。

  图书简介

  本书主要研究专利默示许可有关的基本问题,论证了专利默示许可在法理上的正当性,并研究了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价值,尤其是着重研究了专利默示许可在专利平行进口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及专利间接侵权的抗辩等方面的具体适用情况,对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些理论支持。

  作者简介

  李闯豪,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教师,主要学术兴趣和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2004年,取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取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2018年,取得同济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科学进步与对策》等期刊发表核心论文数篇,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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