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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细则”出炉:鼓励“优等生”,重视“潜力生”

发布时间:2020-04-02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这一有关科创板的“考试大纲”后,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报考细则”新鲜出炉,进一步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暂行规定》对“考生”所在的行业范围进一步明确,除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在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只要符合常规指标,或者符合例外情形之一,就可以申报科创板。   
  此外,除了鼓励“优等生”申报外,《暂行规定》还为“潜力生”提供了上升空间。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审核中,上交所将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并参照所形成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作者:李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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