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议增设知识产权法院 建立知产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摘要:2017年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11至12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三年来,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报告建议,总结推广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验,适时增设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三个法院共受案46071件
报告提到,提高专业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是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突出成效之一。
审结专利案件7041件,依法审理涉及无人飞行器技术、4G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强核心技术和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在“U 盾”专利侵权案中,一审全额支持原告49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首次支持了原告以计时收费方式主张的100万元律师费……报告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促进创新发展”“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等方面,成效显著。
截至2017年6月,三个法院共受理案件46071件,审结33135件。其中,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2935件,审结8247件。
“知识产权法院坚持立足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有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周强指出。
聘任61名技术调查官
报告同时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在“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成效显著。
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者和排头兵,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完全按照司法改革要求组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质量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是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中的亮点。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细化和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职责,规范技术调查报告的采信机制。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均设立了技术调查室,共聘任61名技术调查官,形成技术调查与专家辅助、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有效衔接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技术调查官在1144件案件中为法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确保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组建专业法官团队
“知识产权审判具有专业性强、适用法律多元、国际影响大等特点,为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报告指出。
报告还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面,成效突出。
根据司法改革要求,选任员额法官90人,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78.9%;选任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195人,行政人员27人。建设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高地”,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由专家型法官审理,在审判实践中锻炼人才。组建专业法官团队,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员额法官团队平均结案368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研讨,搭建交流平台,提高各类人员的履职能力。
办案压力持续增大
报告同时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工作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受理案件数量增长远超预期,办案压力持续增大。
随着科技创新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能力水平提出了新挑战。
干部梯队培养、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吸引、留住、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不统一。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这类案件的二审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而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二审法院则在各省区市法院,二审法院的不同容易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影响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和裁判尺度统一有待进一步加强。
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辐射范围不够,难以有效满足创新活跃地区对于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推进一审审理方式改革
针对知识产权法院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
推进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知识产权法院对简单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主审法官独任审理进行试点,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开展对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专项检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深入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体制。建议从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总结推广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验,适时增设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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