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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披露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维权新特点

发布时间:2014-06-03
责任编辑:刁小爽
来源:法制网

摘要:重庆五中院调研显示,获取经济利益成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主要驱动力量。大部分商业维权案件权利人的诉求只限于要求经济赔偿,其采用各种合法手段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维权收益,如将作者的版权以低价大量购买或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取独占性利用权,打包给商业性单位批量诉讼,再从诉讼效益中获取约定份额,实现授权方与被授权方获利的双赢局面。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诉多家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郝绍彬 “2009年1月至2014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法院受理同一原告分别起诉10名以上被告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1369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2014件的67.9%,其中涉及著作权的1203件,商标权的112件,专利权的54件。”近日,重庆五中院民三庭庭长曹柯披露,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多集中在著作权和商标权领域,这两类纠纷占所有商业维权案件的96%。

  

  重庆五中院调研显示,获取经济利益成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主要驱动力量。大部分商业维权案件权利人的诉求只限于要求经济赔偿,其采用各种合法手段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维权收益,如将作者的版权以低价大量购买或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取独占性利用权,打包给商业性单位批量诉讼,再从诉讼效益中获取约定份额,实现授权方与被授权方获利的双赢局面。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诉多家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据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更趋规模化、专业化。为维权的便捷、低成本、规模效应考虑,地区维权集中授权等模式成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新趋势,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将维权业务一揽子委托代理给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其他营利性法人在某个地域范围内进行批量维权,代理人与权利人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协议约定诉讼风险与收益,形成了商业维权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效应。

  

  重庆五中院调研表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因诉讼标的额较低,故达成调解和庭外和解比率较高,近年来案件调撤率达79.2%。此类案件诉讼标的额通常较低,且侵权人被确定侵权基本无异议,双方综合考虑其诉讼成本、商业利益等因素,较容易达成调解、庭外和解。如游戏天堂公司诉重庆主城多家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老麻”商标权利人诉相关商户商标侵权系列案。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主要表现为享有著作权的个人和享有商标权的企业,以不同主体侵犯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为由提出的诉讼,既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性,又可能使知识产权的行使走向极端私利,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重庆五中院调研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导致产生三类问题:一是由于不当利益驱使导致过度行使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原告出于最大限度获取利益的考虑,将起诉作为谈判筹码,导致不当或过分行使诉权的现象,如不诉侵权源头而批量起诉侵权产品零售商或使用者、起诉前不履行必要的调查或通知义务、为了降低成本而取证不完整或不规范、针对同一侵权主体多次重复起诉等。二是商业维权的过分趋利性导致权利滥用。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根本目的不仅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更加注重的是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漠视或舍弃兼顾公众和社会利益。如以低价向作者购买或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取独占性使用权,采用“放水养鱼”做大侵权市场后再起诉索赔等。三是过度商业维权损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扰乱了市场规范秩序。侵权事实是维权产业链存在的前提,但造成侵权事实根源的并不完全是侵权者,而在于市场管理的混乱和相关市场机制的缺位。如 KTV 侵权案件中经营者不知该如何缴费、向哪个部门缴费。在此种情况下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过度商业维权可能会扼杀正常的市场培育及产业发展,阻碍相关市场机制的完善,诱发大量非正常诉讼,激化社会矛盾,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针对过度商业维权现象,重庆五中院倡议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明确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司法保护原则。寻求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有属性。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在加大侵害知识产权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职能,尤其应当关注处理结果与方式是否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协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与科技、文化市场繁荣的冲突,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促使侵权方与权利人握手言和,达成商业合作关系,实现当事人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重庆五中院建议,司法机关应当更加注重能动司法,促进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健康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现象,应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既不应一味鼓励倡导,也不必视其为洪水猛兽,而是应当因势利导,加强司法能动性,为其健康发展寻求保障。如对诉讼主体的适格性进行严格审查,强化法律释明责任,规范原告诉讼行为,充分考虑个案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呼吁,多管齐下构建多元化处理机制。商业维权案件纠纷的化解不能完全依赖司法,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市场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打击、防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进一步加强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的知识产权预警信息公共平台,对一些侵权行为既能事先预警,又能联动化解,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矛盾激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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