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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及企业获取专利所有权的方法

发布时间:2018-07-19
责任编辑:王雪
来源:知识产权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i智库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创新性、知识性和技术性特点,专利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所有权的获取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 《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2016年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系根据新版《认定办法》制定的,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根据新版《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为: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该定义高度强调了企业的创新性,将高新技术企业定位为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举对促进企业发展,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新版《工作指引》从企业注册年限、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多方面对企业进行认定。其中,在知识产权方面采取一票否决。新版《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突显出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性。

  此外,新版《工作指引》对企业知识产权采取分类评价,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其中,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知识产权是评价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不同类次的知识产权在评价企业创新能力时的贡献不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采取打分形式,满分为100分。其中,知识产权的满分是30分,这当中知识产权数量的满分是8分。根据规定,对于Ⅰ类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分值7~8分;对于Ⅱ类知识产权:5项及以上分值5~6分,3~4项分值3~4分,1~2项分值1~2分;无知识产权不得分。由此可见,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创新性、知识性和技术性特点,专利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所有权的获取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新版《认定办法》对企业获取知识产权所有权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认定办法》取消了原《认定办法》中企业“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2015年中国专利运营研究报告》显示,独占许可在全部专利实施许可类型中的占比为66.5%,在《2016年中国专利运营研究报告》中,这一占比已下降至36.4%,下降约30%。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6年专利转让活动增速迅猛,转让次数同比上涨了32.5%。新版《认定办法》对以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知识产权方式的取消极有可能是导致专利独占许可占比大幅下降和专利转让次数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待认证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专利所有权:

  一是依靠自主研发,做好专利挖掘,自主申请专利。企业在产品、技术研发创新过程中,对创新成果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和筛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技术方案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时既要考虑专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推动、促进作用,也要考虑新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依据新版《工作指引》,同等数量的发明专利对知识产权得分的贡献要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在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后才能获得专利权,自专利申请到授权历经时间较长,其权利稳定性较高,保护时间长(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自专利申请到授权历经时间较短,其权利稳定性较低,保护时间短(10年)。待评企业要综合考虑,做出合理专利布局。

  二是通过专利转让活动获取专利所有权。部分待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或是自主申请的专利尚未获权,此时可考虑通过专利权转让获取专利所有权。企业在进行专利权转让时应注意:(1)待购买专利是否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2)待购买专利的专利类型及其授权情况;(3)待购买专利权利稳定性情况:专利权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距有效期届满时间,是否存在专利诉讼,是否处于部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否发生过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等;(4)待购买专利的权利人情况,当前出售方与专利权人是否一致,专利是否有多个共同权利人;(5)专利转让当事人双方要订立书面合同,且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总之,新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从政策到实施都将对企业进一步创新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虽然对中小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准入条件比如研发资金投入等适当放宽,但强化了成果要求,适应了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实际。在知识产权方面,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分类评价,并规定了不同类别的作用,在评价指标上连接了知识产权与主要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在认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作者:知识产权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 王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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