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视角 > i智库观点

日本要为AI作品放大招了!

发布时间:2016-06-28
责任编辑:王雪
来源:知识产权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i智库

摘要:互联网时代中,如果将零散的信息看作是原材料,那么人工智能(AI)这位“大厨”可以根据设定的“口味”将各种原材料混合加工成一道道“菜品(AI作品)”呈现给我们。如何保护各位“大厨”的“私房菜”真是件头疼的事情,如今日本政府终于要放大招了!

  摘要:互联网时代中,如果将零散的信息看作是原材料,那么人工智能(AI)这位“大厨”可以根据设定的“口味”将各种原材料混合加工成一道道“菜品(AI作品)”呈现给我们。如何保护各位“大厨”的“私房菜”真是件头疼的事情,如今日本政府终于要放大招了!

  5月9日,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已经决定着手保护人工智能(AI)创作小说、音乐等的知识产权。因为日本AI作品并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适用对象,所以日本政府意欲今年年内梳理具体政策,并打算根据需要在进入2017年度后建立新制度。

  此次日本政府“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决定着手保护人工智能(AI)所创作的小说、音乐等作品的知识产权。初看似乎显得有些“不知所谓”,但是这绝非是心血来潮、一时兴起的任性之举。事实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各类作品已经可谓是层出不穷。早在1959年,德国卢茨便已经编制出最早的写诗软件;1994年,Scott French利用软件创作的小说《Just this Once》便已告出版;2014年,《洛杉矶时报》、《卫报》等主流大媒体开始使用机器写手批量写作日常新闻。时至今日,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在写作、音乐、绘画、摄影等各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是与此同时,各国在界定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模式方面却一直没有取得与现实相应的进步。

  目前,虽然日本正在研究如何制定这一突破性的新法,但是由于其涉及到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加以妥善的通盘考虑。就目前而言,这一新法起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及保护。根据日本媒体的报道,在设想中该法律在未来将适用于根据人类所做出的极为简单的指示即可生成作品的人工智能系统。但是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往往是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输入关键词或者做出特定选择后,再根据应用程序所提前设定的算法迅速生成的,因此在现实中,其作品往往是对已有数据所进行的重新排列组合。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倘若不需加入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仅通过简单指示就能生成的“新”作品,那么它们真的能在思想和感情的表现上与作为数据基础的在先作品构成区分吗?而如果缺少独创性,这些经过重新排列组合而诞生的“新品”又是否应当是著作权法案所要保护的作品呢?判断具有独创性的标准是否与以人类为创作主体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准相同?鉴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保护在智力性创造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因此什么样的作品应该获得这一保护就成为了需要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二,作品保护的界定。因为人工智能可以用极少的时间迅速创作出大量作品,所以必须要对可能获得保护的作品进行相应的限定。根据日本媒体的报道,只有受欢迎并因而拥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作品才能得到保护。那么问题也随之浮现:在假设该类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受欢迎”以及“拥有一定市场价值”的标准呢?在实务操作中,是选取关注度、销售额还是其他的指标来进行判断?“欢迎”是需要获得社会普遍的“欢迎”还是只需获得作品所涉及的特定领域内相关群体的“欢迎”?更何况即使能够确定判断受欢迎程度和市场价值的指标,如何确定相应的数值也同样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难题。完全可以预见,很多人类自身创造出来的作品可能都无法满足可能的量化标准,之后肯定会衍生出关于“双重标准”的争论。

  第三,作者的归属问题。假如人工智能的创作系统具有创新性且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那么根据日本媒体的报道,开发并利用人工智能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与企业将会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在此我们仅以自然人的作者进行讨论:在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过程中,计算机程序员、计算机素材提供者、计算机操作员等都参与了该项工作,而按照通常的规定,仅仅是为他人创作提供辅助活动、并未亲自进行创作工作的人并不视为作者,所以按照这一标准,设计计算机指令的程序员最有可能因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而成为作者。然而,现在人机合作通过复杂计算共同配合获得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现象越来越多,计算机操作人员完全也有成为合作作者的可能性。根据现在日本媒体提供的消息来看,对于仅由简单的指示生成的作品系统,日本政府意欲仅保护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程序员的权利,因此,计算机操作员的智力成果将会无法得到保护。目前还不确定日本政府是否会在接下来的立法活动中考虑增加保护此类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条款。

  最后一点是保护时间的问题。现在日本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以著作权人终身及死后50年为限,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系统却没有“死亡”的问题,因此有学者提出是否以人工智能创作系统的制作人的生死作为基准来考虑。当然这也不失为一种思路,但是当著作权人是企业的时候,是否也能按照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保护期限呢?抑或是借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来进行保护呢?这些都是接下来必须考虑的问题。

  除了以上提出的问题之外,人工智能的创作作品是否采用邻接权予以保护、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等都需要进行进一步探讨。

  小i认为:第一,人工智能系统所创作出来的作品未必没有独创性,这是因为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归根到底也是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产物。虽然有些算法表面上相似,但是由于设计者的微妙偏好和差异、甚至是硬件条件的不同,都会使得任意一个人工智能系统与其它系统在运行结果上存在巨大区别。换而言之,任意两个真正的人工智能系统都不会创造出相同的两样著作。因此,与普通作家的创作一样,人工智能也是通过设计者的某种逻辑从庞大的语料库中进行筛选和组合,创造出新的作品的系统结构。所以,只要能与在先作品有所区别,那么作为人工智能系统的附属产品,也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否则,如果不通过法律的制定来防止AI作品被第三人恶意使用,就难以保证人工智能系统的权利人通过后期商业开活动回收其在开发系统时投入的成本,对被盗用的作品也无法采取禁止措施并要求损害赔偿。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权利人在开发相关创作类人工智能系统的积极性,不利于技术的进步。

  第二,反过来想,由于人工智能的创造与自然人的创造相比存在方式上的极大区别、拥有相当高的便利性,因此倘若不对能不眠不休、规模量产的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加以限定,仍然像自然人作品一样自动获得著作权,那么很可能会对自然人的潜在创作构成巨大威胁:AI作品的所有者完全可以通过恶意先占不当获利,其反过来会也会破坏特定文化市场。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应当如何来加以限制。

  对于日本政府提出的将保护限定于“获得欢迎等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作品”建议,小i认为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遭遇困难。首先从法理上来说“受欢迎程度”这一标准不仅过于模糊和主观,而且即使能找到实用化的指标,这也在根本上与保护著作权的根本原则不符。毕竟,权利人的著作权并不是因为其“受欢迎”才应当受到保护,而是基于其作品的独创性。可以想象,一些自然人创造出的作品可能也不受欢迎,甚至达不到为人工智能所设定的“标准”。因此,这种做法无疑会引起激烈的法理争论。

  除此之外,从报道中也可以获知日本政府亦打算“建立像商标那样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的新注册制度,以代替著作权”,这一做法的实质就是将这一保护的性质由自动获取的著作权转变为由审查后获得的著作权。在小i看来,这一做法显然更为合理、也更少争议。首先,在和人工智能著作权相关的申报审查中,只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申请人征收费用,增加其获得著作权成本,那么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申请人恶意利用人工智能的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其次,通过人工审查的方式,也能更好地判断申报的作品是否具有足够的原创性;最后,同样还可以从技术层面上来对此类著作权申报加以合理的控制、防止宝贵的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例如可以尝试根据运算量或者算法的复杂性来提高“人工智能判定”的门槛,排除掉那些仅仅通过基础算法来进行简单排列组合的低级程序。但是,由于著作权一直都是作品生成后自动获得的,因此,如何构建著作权数据库,并且当作品达到何种相似程度被认为是不能获得著作权也会对日本政府的法律制定提出巨大挑战。

  尽管日本知识产权本部在立法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到各种争议,但是这毕竟迈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步,是对技术进步做出的有力回应,对现有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革新,对于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正所谓“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希望此次日本知识产权立法的结果能带给全世界一个惊喜。

  新闻来源: 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0418/c1002-28284317.html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最新政策

更多>

相关推荐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

最新政策

更多>

相关推荐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