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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故事之南北稻香村商标共存

发布时间:2015-10-15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知识产权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i智库

摘要:市场上有两种稻香村月饼,都合法拥有“稻香村”商标,它们之间的商标争议,成为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中秋佳节即将来临,小I祝各位粉丝健康快乐!在这喜庆祥和的日子里,象征团圆和甜美的月饼不可或缺。对于北京人来说,提起月饼就会想到遍布京城、前店后厂的稻香村。然而市场上有两种稻香村月饼,都合法拥有“稻香村”商标,它们之间的商标争议,成为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今天小i就给各位粉丝讲讲这背后的故事。

  

  早在1980年代,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取得第30类饼干商品上的第184905号商标,以及在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商品上的第352997号商标(以下简称“保定稻香村商标”),这两个商标图案一样,如下图所示。2004年11月29日,上述两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苏州稻香村公司名下。

 

  1996年1月5日,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第1011610号商标(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粽子、元宵、煎饼、八宝饭、豆沙、醪糟、火烧、大饼、馒头、花卷、豆包、盒饭。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第5485873号商标(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糖果、饼干、面包、糕点、年糕、米果、冰淇淋、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商标局经审查对苏州稻香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公司对“苏州稻香村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3年4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以“苏州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苏州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3月10日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于是,在月饼所属的第30类商品,有两家公司合法拥有“稻香村”商标,分别是苏州稻香村公司通过受让获得的“保定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公司通过注册获得的“北京稻香村商标”,形成南北稻香村商标共存的特殊局面。这样的特殊局面,会让部分消费者混淆,因而北京稻香村公司大力宣传的是下图的标识,突出“三禾”和“北京”字样。  

  

  苏州稻香村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如下图,强调其起源于1773年。各位粉丝,您要是偏爱北京稻香村月饼,就选用有“三禾”字样的;您要是偏爱苏州稻香村月饼,就选用有“SINCE 1773”字样的。

  俗话说“一山不容二虎”,同在第30类商品却有两个“稻香村”商标合法存在,这样的特殊局面有其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的商标管理依据的是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并已形成大量合法有效的商标。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商标意识淡薄,同为老字号的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均未在其主营商品上注册“稻香村”商标,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在1980年代取得“稻香村”商标后的很长时间内,也未向这两家老字号主张商标权利,事实上形成了苏州稻香村、保定稻香村、北京稻香村三家共存,各自使用"稻香村"商标或者字号的局面。前述商标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的考量在于,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有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由之产生的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高度重视商标管理,经营好商标权资产,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要避免自己的商业活动侵犯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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