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人工智能领域著作权归属及案例解析
摘要:来小鹏在采访中表示,从学理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可能学者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工程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按照这一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然而,国内外近几年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中国知识产权网《IP大咖说》栏目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来小鹏,就“人工智能领域著作权归属及案例解析”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来小鹏在采访中表示,从学理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可能学者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工程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按照这一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
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必须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畴内,即它必须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工程领域的。第二,必须有一定的独创性,也叫原创性,即这个成果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他人或是把他人的作品添头加尾作为自己的成果。独创性是某一个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非常重要的一个要件。第三,看它能否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即这一成果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如果说客观上可复制,那么它就具有传播性,我们才能称之为“作品”。第四个需具备的要件是考察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时,争议较大的一个要件。法律规定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从法律层面分析,需要具有智力活动。截至目前,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是自然人才能从事智力活动。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具有人的智力活动,至于它是否还有人工智能参与,或者借助了某种工具生成,至少其中有人的某种智力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能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智力成果。虽然在学理上,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只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进行判断。
通过个案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及责任划分
来小鹏介绍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的两个案件。
一个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判决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涉案图片“春风送来的温暖”是人工智能生成的,至于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当时争议非常大。主要争议点在于涉案图片是否为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尽管它最终是通过机器设备完成的,但是它确实具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构成美术作品所需的要件。这一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赔偿原告五百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从判决结果来看,涉案图片虽然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但是作者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作者的权益来讲,法律给予了保护。
另一个案件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判决的“AIGC平台著作权侵权全球第一案”。涉案的所有奥特曼形象都是通过机器设备完成的,这一案件最终判决同样是被告构成侵权。这两个案件的生成物尽管都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但是自然人在完成的过程中都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所以从这一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戚硕 整理自来小鹏教授的采访实录)
[IP大咖说2025第三期]人工智能领域著作权归属及案例解析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