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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知识产权与时代同行——访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

发布时间:2020-04-08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第九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期间,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陶鑫良教授接受了我网《IP大咖说》栏目专访,就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阶段、目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我们分享了他的看法。

  第九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期间,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陶鑫良教授接受了我网《IP大咖说》栏目专访,就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阶段、目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我们分享了他的看法。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作为“知识产权过河卒,知产事业见证人”,陶院长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整个发展阶段可以分为孕育期——起步期——发展期——腾飞期——调整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间,可以称之为孕育期。此时的知识产权法律不成体系,知识产权的概念还没有进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改革开放后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起步期,此时《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颁布施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立法健全;自90年代中期到2008年,由于WTO多边氛围的推动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等国内外各种因素的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发展期;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标志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和知识产权形势的腾飞期;而从现在开始,也许会进入一个螺旋形上升的调整期。

  总的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一路高歌,奋勇向前。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低向高,由弱转强的转变,在前进中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当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以调整、化解和提升。

  新特点、新现象层出不穷

  谈到我国知识产权大环境下的新特点、新现象,陶院长认为影响最深的就是科学技术进步与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事业之间的关系。现代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一日千里,基础速度极大,且其加速度也越来越快。如果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函数,则科学技术进步就是其最大的自变量。“知识产权制度”的函数紧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这个最大的自变量的变化而变化。以著作权为例,经过科技的发展和历史演变,著作权已经从保护复制权为核心,转变为今天的保护传播权为核心。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的脚步而与时俱进,一路前行。

  如今往往出现“落后的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先进的科学技术进步现实”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未能及时跟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实在各部知识产权法的修改过程中已经发现了这一问题。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要跟上科技进步的脚步。

  第二个方面,陶院长指出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更加强调“两条腿走路”。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代国家与国家、企业和企业之间进行竞争的主要手段或者说主要武器,是当代竞争生态中时刻不可脱离的要素。但是一定程度上看,知识产权既可能是正当竞争的“倚天剑”,又可能是不正当竞争的“屠龙刀”。“倚天屠龙一相逢,便生出知识产权纠纷无数”。

  所以,现在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要继续反侵权、反仿冒、反盗版,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另一方面,还要同时考虑反滥用,包括垄断性的滥用和非垄断性的滥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进一步两条腿走路,不能金鸡独立。

  第三方面,陶院长谈到了职务发明问题。他生动的指出现在不再是爱迪生的时代,而是爱因斯坦的时代。重大发明创造往往不是靠单打独斗所能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又要最大程度地激发创造力和整合资源藉以支持重大发明创造及其产业化,给创新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有话要说

  谈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话题,陶院长坦言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厚积薄发,成绩喜人。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如“偏重法律轻管理,偏重理论轻经营;偏重概念轻实务;偏重模板轻特色”的现象。

  陶院长认为现在我国最需要的人才是企事业单位中能征善战、真抓实干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才。而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一定程度上不再紧缺,甚至存在产能过剩的可能。因为将近30年来,我们主要培养的多是知识产权法律人才,而对企事业单位广泛需求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才,能够培养的高校寥寥无几,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不匹配。

  他认为,相较其他法律及实务,知识产权更具有“法商”的概念。正所谓“为了姓商在姓法,姓法为了更姓商”。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庭往往是市场的延伸,诉讼常常是商业竞争的别名。我国需要培养更多企事业单位迫切需要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者。“市场决定方向,需求决定培养。前瞻决定发展,整合决定力量”。从这一角度来说,现有的高校,应当有一个科学的布局和合理的分工,重点应该在于培养更多的能征善战的知识产权应用人才。

  谈到具体建议,陶院长指出:第一,我们要注重培养应用型知识产权法商人才,或称“知识产权法商型应用人才”;第二,本科阶段可以逐步淡化甚至取消知识产权法学本科培养,但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应当有第一专业背景。这样再来学习知识产权,会有利于全面掌握,毕业之后在工作岗位上也更能挥洒自如;第三,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让一些迫切希望学习知识产权应用能力者通过不长时间的学习、进修后在知识产权方面达到能征善战和真抓实干的状态。

  总而言之,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我国已厚积薄发,成绩喜人;但仍然是任重道远,亟待奋进。(作者:王彤)

  【点击链接 观看完整视频】:

  http://www.cnipr.com/xy/spzq/ipdks/202001/t20200108_237283.html

  http://www.cnipr.com/xy/spzq/ipdks/202004/t20200414_238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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