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将1件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标注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上海某超市被有关部门处以3万元行政处罚。事实上,无论在各大展会、电商平台还是线下卖场,像这样急于用专利为自己产品“贴金”却适得其反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在笔者看来,拥有专利权在市场推广中确实更具底气,但使用时应规范标注,确保使用“有界”。同时,企业还应该意识到,专利运用不应止于短期的宣传“吸睛”,而更应发挥其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让专利释放更多潜能。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于消费者而言,大多对拥有专利权的企业持积极态度,认为其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和可靠性。这种市场认可度有助于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与合作伙伴。正是因为经专利“加持”的产品更容易受到消费者青睐,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产品宣传主页或手册上展示已授权的专利证书,为自己的产品增加“含金量”。
用标注专利的方法增加产品“含金量”本身无可厚非,然而,不规范标注专利或者在广告中使用未授权的专利,则有假冒专利的嫌疑,还会因触犯专利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不仅如此,为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早在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门颁布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指出,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处罚。假冒专利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以外,根据情况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规范标注专利标识尤其值得企业注意。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专利的重要性,尤其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拥有高价值专利就像拥有了“秘密武器”,有望通过高价值专利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若能拥有多件高价值专利更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同时,企业还可以运用专利许可、转让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有形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若企业仅仅将提交专利申请作为一种广告宣传中的“吸睛”手段,而忽视其真正的内在价值,结果只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楚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