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兽用医药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3-05-15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摘要:2022年10月28日,两请求人一并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案情简介】
该系列案件一请求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动物药用两用型单柄易折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20076353.8。另一请求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组合管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20028054.X。以上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案件被请求人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两请求人一并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上述案件分别立案,并采取合并调查审理的办案模式。案件审理过程中,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调查,技术专家提前介入、全程协同办理,构建了调查取证和技术支撑相结合的办案机制。
经调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2022年11月30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对两起案件组织行政调解,其中一案(涉案专利号为 ZL201320028054.X)达成和解,相关调解协议于2022年12月8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2022年12月12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就另一案(涉案专利号为 ZL201920076353.8)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是行政裁决案件处理机制创新与方法创新的共同结合:一是采用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创新模式。该案请求人为两家关联公司,被请求人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也相同,更有利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统一证据认定和裁量标准。二是践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对当事人进行案前辅导,将该系列案纳入纠纷处理快速通道,并借助技术调查官专业支撑,保障了案件快速、准确办理。三是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相结合,多元化解纠纷。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提前介入,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坚持调解,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合力。(肖冬梅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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