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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器发明专利被侵权,拜耳获赔131万

发布时间:2019-10-08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邦盛德尔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拜耳公司)诉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安特公司)、北京邦盛德尔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邦盛德尔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安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纸和模具,并赔偿拜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1万余元,邦盛德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拜耳公司为“前端装载式医用注入器以及供其使用的注射器、注射器接口、注射器接合器和注射器柱塞”(专利号:ZL00817905.0)的权利人,其发现安特公司生产、邦盛德尔公司销售的产品“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安特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邦盛德尔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安特公司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图纸、模具以及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安特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12-14保护范围。此外,安特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邦盛德尔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均侵犯了拜耳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安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纸和模具,并赔偿拜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1万余元,邦盛德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拜耳公司、邦盛德尔公司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安特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安特公司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的相关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郑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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