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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机”专利侵权 绿之宝获赔4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26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力可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其“食品加工机(专利号:ZL99125921.1)”的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判决。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绿之宝公司)诉深圳市力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力可美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犯其“食品加工机(专利号:ZL99125921.1)”(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力可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力可美公司赔偿绿之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绿之宝公司诉称,其发现力可美公司生产、销售的“力可美 LUCKY MAN”牌手动绞肉机,擅自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且力可美公司除了在天猫商城开设“力可美旗舰店”大量销售被诉侵权绞肉机,还在京东商城、一号店商城、淘宝商城等各大电商平台开设专卖店进行销售,给其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力可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力可美公司和天猫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力可美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且其非生产商,侵权主观恶意小,销售数量少。此外,涉案专利技术以进入公共领域,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天猫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提供帮助,对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在收到法院材料后,立即作了删除处理,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故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是本案的主体适格。此外,通过一一比对,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天猫公司已删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无需再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力可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记者:郑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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