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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引发诉讼,外企来华维权

发布时间:2019-06-19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日本永福有限公司起诉驼鹿玩具有限公司、上海慕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某君、皮某伟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粒小小的珠子玩具,引发了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两家企业来中国打专利官司。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日本永福有限公司(下称永福公司)起诉驼鹿玩具有限公司(下称驼鹿公司)、上海慕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驼鹿公司和慕莎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驼鹿公司赔偿永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判决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原告和被告分别为注册在日本、澳大利亚的外国企业,他们选择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讼,这从侧面显示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成为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优选地。

  日本企业来华维权

  该案原告永福公司是日本的一家玩具生产制造商,2012年5月2日,其在中国提交了一件名为“可溶珠子玩具”的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9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210134638.5)。  2016年2月,永福公司的代理律师从一家名为“上海锦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锦晰公司)”的淘宝店购买了驼鹿公司生产的3种涉案珠子玩具,经比对认为,该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全部技术特征,涉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保护范围。鉴于锦晰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杨某君和皮某伟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对该公司的上述涉嫌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永福公司将生产商驼鹿公司、销售商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驼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2.3万余元。  针对永福公司的起诉,驼鹿公司辩称,永福公司未能证明驼鹿公司在中国市场制造和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其在中国境内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驼鹿公司按照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类似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不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永福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计算依据等。  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共同辩称,其没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仅提供代购下单服务,被控侵权产品是从美国邮寄过来的,其属于消费者。永福公司在锦晰公司的淘宝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后,该淘宝店已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代购信息,故不同意永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两家国外企业之所以选择来中国诉讼,原因之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原产地显示为“Made In China”,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是否在中国成为该案审理的主要焦点问题。  永福公司代理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了一份关于驼鹿公司官方网站的证据,其显示,在“Our Team”中展示有“AUSTRALIA、USA、CHINA等”;同时,3种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上记载的产地信息均显示为“Made In China”。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驼鹿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原产地在中国。此外,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的“Made In China”标识系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定而标记,但是被控侵权产品上记载的有关制造者、制造地的信息,就商品溯源和品质保证向购买者进行了明确提示,表达了其将自己对外公示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地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为驼鹿公司在中国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  该案的另一大焦点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分解为如下技术特征:一种可溶珠子玩具;由透明的水溶性树脂制成的多面体粒状珠子;粒状珠子的粒径是3毫米至6毫米等。经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均具有上述技术特征。  此外,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驼鹿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珠子分配系统”(专利申请号:CN200710145245.3)的在先技术相比较后认为两者不同,驼鹿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提前预警侵权风险

  从乐高公司来华维权,到小猪佩奇遭遇侵权烦恼,近年来,玩具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客座研究员杨安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玩具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我国玩具市场规模大,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诉讼逐渐成为玩具企业的主要竞争手段;二是玩具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三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给专利权人维权带来了信心。”  此前,我国玩具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大多是国外企业起诉国内企业,但现在原被告都是国外企业的现象逐渐增多,比如在该案中,原告是日本企业,被告是澳大利亚企业。对此,杨安进表示,国外企业来中国诉讼的主要原因是争夺中国市场,目前,中国玩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玩具企业的主要目标市场,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今后,玩具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如何避免知识产权风险?杨安进建议,玩具生产商在生产之前,应对相关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侵权风险排查,尤其对主营业务产品,提前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生产制造。对于玩具销售商而言,如果所售产品被诉侵权,有可能因为许诺销售或销售侵权产品而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玩具销售商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专利侵权风险,因此,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风险承担问题,避免陷入侵权纠纷。(记者: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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