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坐便器引发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摘要:“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儿童坐便器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儿童坐便器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德珂公司系一款儿童坐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优生活公司在天猫旗舰店销售的贝能摩乐儿童坐便器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近似,该产品由被告优生活公司和被告中童公司共同生产。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8万元。
被告优生活公司对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其从被告中童公司处获得授权,而被告中童公司经案外人厦门某公司授权生产,厦门某公司是名称为儿童坐便器(摩尔简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控侵权产品为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原告的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中童公司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无异议,同意被告优生活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优生活公司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被告优生活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且有被告优生活公司的注册商标,可以认定被告优生活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贴牌,并以生产商的身份对外进行销售。其次,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主体部分的形状上存在较大差异,涉案专利的主体部分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底部逐渐内收,没有四个圆脚,整体造型圆润,类似鸡蛋状,与现有技术相比,整体呈鸡蛋状的圆润造型是其主要区别设计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主体部分为一体化设计,底部没有内收,具有四个圆脚,圆脚之间有拱形门设计,从整体看不像鸡蛋状,亦无圆润感。上述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在使用时容易直接观察的部位,且属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故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德珂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冯飞 通讯员: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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