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企业用“香槟” 一审被判侵权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香槟(Champagne)”商标权的民事一审案件,认定两家化妆品公司在香水上使用“香槟人生”等标识构成对“香槟(Champagne)”商标权的侵犯,判决二被告赔偿法国香槟酒委员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喜爱品酒的人对“香槟(Champagne)”一定不会感到陌生。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香槟(Champagne)”商标权的民事一审案件,认定两家化妆品公司在香水上使用“香槟人生”等标识构成对“香槟(Champagne)”商标权的侵犯,判决二被告赔偿法国香槟酒委员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因认为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雪蕾公司)生产、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雅丽莎迪公司)销售的香水商品上标注有“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标识,涉嫌构成对法国香槟酒委员会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所拥有的第11127266号“Champagne”及第11127267号“香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摹仿,涉嫌商标侵权,香槟酒委员会将雪蕾公司、雅丽莎迪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中,雪蕾公司从非商标性使用、正当使用、非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被诉侵权标识未摹仿两注册商标标志等方面进行了不侵权抗辩,雅丽莎迪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针对该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雪蕾公司将“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直接附着在被诉侵权商品瓶身及包装盒上,尤其是在正面中间位置突出使用了“Champagne Life”,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香槟(Champagne)”已经成为“起泡葡萄酒”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诉侵权标识“Champagne Life”“香槟人生”完整包含两注册商标。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雪蕾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雪蕾公司停止生产被诉侵权商品并赔偿香槟酒委员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万元,判令雅丽莎迪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向香槟酒委员会支付合理开支1万元。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记者:吕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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