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手”商标惹纠纷 一审判决不侵权
摘要: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拉手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拉手网对拉手商标的使用为在先使用,未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拉手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对呼和浩特市拉手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拉手商贸公司)与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拉手网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拉手网对拉手商标的使用为在先使用,未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拉手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拉手”商标引发纠纷
据了解,拉手商贸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5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五金产品、办公用品、服装鞋帽等。案外人周某葆于2011年11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拉手”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类别,包括广告、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广告代理等。2016年12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拉手商贸公司受让该商标。2015年2月6日,拉手商贸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并于2016年4月14日经核准注册LASHOU拼音商标,使用范围包括广告、替他人采购、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35类服务上。
拉手商贸公司诉称,其为第8673799号“拉手”商标(下称拉手商标)及16333634号“LASHOU”(下称LASHOU拼音商标)商标的商标权人,拉手网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拉手网(beijing.lanshou.com)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拉手网”+“Lashou.com”字样及三个相套圆形为背景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决拉手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Lashou.com的域名,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对此,拉手网公司辩称,该公司自2009年成立后在拉手网持续使用“拉手”及拼音“lashou”用于经营,经过该公司使用,“拉手”及“拉手网”在拉手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拉手商贸公司无权禁止该公司继续使用其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次,该公司使用的标识、拼音与背景图形与拉手商贸公司的拉手商标、LASHOU拼音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两家公司的经营方式也存在差别,消费者不会将双方服务混淆。此外,拉手网公司认为,案外人对拉手商标的注册系商标抢注行为,拉手商贸公司受让该商标亦存在恶意。拉手商贸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使用拉手商标,即使其构成商标侵权,拉手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亦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定在先使用
那么拉手商贸公司是否享有拉手商标的商标权? 拉手网公司对拉手及拉手拼音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这些问题都是本案的焦点。
朝阳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拉手商贸公司系拉手商标、LASHOU拼音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拉手网公司虽曾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拉手商标核定的部分服务类别提出撤销申请,但商标局审查后根据拉手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驳回拉手网公司申请,拉手商标、LASHOU拼音商标仍为合法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法院认为,拉手网公司自2009年9月注册成立以来,在其公司前台使用了显著的拉手网字样作为标识,拉手网公司使用拉手网作为商标在先,截至2010年9月拉手商标申请注册前,拉手网在团购网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拉手网商标和拉手商标仅一字之差,构成近似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拉手商贸公司无权禁止拉手网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法院还认为,拉手网公司在其网站的lashou.com的域名中的二级域名”lashou”与拉手商贸公司LASHOU拼音商标相同,但拉手网公司使用该域名在LASHOU拼音商标注册前,亦在拉手商标注册前,相关公众登陆域名为lashou.com的团购网站,会清楚地认识到其登陆的是名为拉手的团购网站,而非使用了拉手商标或LASHOU拼音商标的网站,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拉手商贸公司主张拉手网公司使用该域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法院驳回了拉手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拉手网公司代理律师王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拉手网公司在拉手商标注册前已经在业务合同、办公场所、公开宣传等方面使用拉手网商标,同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市场营销,提高品牌知名度。在拉手商标注册前,公众已经比较认可拉手网和拉手网公司的一一对应关系。她对于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认为符合预期。
拉手商贸公司代理律师张杰对本报记者表示,原告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不方便作出任何回应。
截至发稿时,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记者: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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