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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甄嬛传》将出综艺节目?实情是……

发布时间:2024-06-03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如何加大对优秀影视剧作品的版权保护?以《甄嬛传》为例进行分析探讨,具有典型意义。

  电视剧《甄嬛传》将出综艺节目?近日,乐视视频官方微博发布声明,针对《甄嬛传》综艺即将播出的消息,称版权方并未授权,不清楚该综艺内容是否会涉及《甄嬛传》剧集内容等,如有侵权行为,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此事引发业界关注。
  播出十几年来,《甄嬛传》以其精良的品质备受观众好评,不仅在多家电视台多轮播出,更在网络平台持续传播,热点话题不断。与此同时,《甄嬛传》引发的版权话题也备受社会关注,诸如2022年十几位退休阿姨包剧组翻拍《甄嬛传》等事件,曾引发业界广泛讨论。如何加大对优秀影视剧作品的版权保护?以《甄嬛传》为例进行分析探讨,具有典型意义。
  擅自开发有风险
  《甄嬛传》于2011年11月开播,曾获多个奖项,广受观众好评,版权还输出到多个国家和地区,但也多次引发版权争端。此次乐视视频发布声明,是因为近期关于《甄嬛传》综艺即将播出的消息在网络引起诸多关注。声明表示,该综艺并未经《甄嬛传》IP方乐视花儿影视公司的授权,亦非乐视视频或花儿影视联合出品,也并不清楚该综艺内容是否会涉及《甄嬛传》剧集内容或与该剧的相关程度。“希望媒体及自媒体在传播时谨慎使用‘甄嬛传’‘甄嬛传综艺’相关词汇,以免给用户带来困扰。”
  其实,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此前,古装喜剧《武林外传》官方微博也曾发文,称某卫视在一系列综艺节目中大量使用了《武林外传》的电视剧原片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上述综艺节目未获授权,一般会涉及哪些版权问题?
  “如果不清楚一档综艺是否会涉及剧集内容或与该剧的相关程度,很难判断版权侵权的可能性。”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徐耀明表示,单纯从名称来判断,如果小说和剧集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相关综艺擅自使用其名称作为综艺节目名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则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的规制范围。这种“搭便车”行为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原著、原剧开发综艺作品的市场空间。
  一档综艺节目如果使用电视剧的原片,以加强同名综艺节目的气氛、效果,则易构成著作权侵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分析,如果综艺节目没有使用电视剧原片,而是再现了其中故事,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综艺节目仅仅使用了原著小说的内容,还是也使用了小说之外拍摄方增加的内容;其次,电视剧制作方取得了原著权利人的何种授权,如果为制作视听作品的独占授权,则综艺节目使用原著内容需要取得电视剧权利人的许可。即便不是独占授权,如果综艺节目中使用了原著中没有而电视剧中有的独创性内容,同样需要取得电视剧权利人的许可。
  “电视剧的作品名及剧中角色名称等,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如果有一定影响力,在观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建立了特定的稳定联系,他人擅自使用构成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表示。
  版权保护要重视
  如今,通过短视频看影视剧成为一些网友的选择,更有一些网友对影视剧进行二次创作,如出现多种《甄嬛传》再配音片段、剧中人妆容比较片段,以及某些剧集的恶搞片段等。目前,一些短视频平台已获得相关影视剧的版权授权,对于未获授权的平台,有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在对影视剧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如果未获授权,一定要注意防范侵权风险,注意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避免对原创作品进行歪曲、恶搞、恶意拼接等可能损害原作品完整性和声誉的行为。此外,还应尊重原创作者的版权,注明作品的来源等。”麻增伟表示。
  在对影视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中,对原作的戏谑和恶搞现象应引起重视。“戏谑和恶搞二者存在区别。”徐耀明表示,前者是对原有作品的一种转换性使用,是对原作进行评论、嘲讽、批判,属于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的范畴,构成合理使用,即使未获授权,也不会侵犯原作版权。相比之下,在短视频中出现的诸多恶搞视频、恶搞图片、恶搞歌曲等,由于仅限于单纯的娱乐搞笑,并未体现太多的智力活动而难以成为作品,从而仅仅是沦为简单的搞笑模仿,不属于合理使用,存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极大可能性。
  除被擅自开发为综艺等衍生节目、二次创作短视频,影视剧版权保护还面临很多问题。“我相信上述退休阿姨未经许可翻拍《甄嬛传》一事中,更多的是对版权认知的不足。”对于如何加大影视剧版权保护力度,徐耀明建议,首先要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其次要提高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司法和行政机关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提高侵权的法律成本;再次要强化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平台应通过人工审核、自动识别技术等手段,建立严格的版权审核机制,确保明显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不予上架传播。
  如今,一旦发现涉嫌侵权行为即发布声明,成为影视剧等版权方维权的有效方式。“权利人一旦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收集并固定证据,发布声明或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对方删除侵权内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麻增伟建议,面对侵权行为,权利人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宣传,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多方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记者: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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