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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第一案终审有果!《此间的少年》被认定侵犯金庸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3-05-29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同人作品”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杨某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杨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88万元,出版方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的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郭靖、黄蓉、令狐冲等我们所熟知的武侠小说中的人物,在作家杨某(笔名江南)所著《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摇身一变成为了大学生。此类将他人构造的武侠人物二次创作成为青春校园小说并出版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同人作品”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杨某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杨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88万元,出版方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的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系我国著名武侠小说作家查良镛的笔名,其著有《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等多部脍炙人口的武侠小说,在读者中拥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2015年,金庸发现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等4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金庸认为作者杨某涉嫌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遂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图书;杨某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20万元,出版方就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属于杨某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而非是根据金庸作品改编的作品,相关读者因故事情节、时空背景的设定不同,不会对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产生意识上的混乱,《此间的少年》并未侵犯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杨某未经金庸许可在其作品中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及出版方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杨某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共计188万元,出版方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金庸、杨某、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侵犯著作权

  二审期间,金庸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等,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成为讼争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在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等60余位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体现了金庸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与金庸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而出版方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在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该案审判长黎炽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间的少年》在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杨某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等4部金庸作品的人物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经济补偿。”黎炽森指出。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平衡利益共促发展

  终审判决作出后,引发了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公众对于“同人作品”创作的热烈探讨。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判决绕开了文学作品中单一人物形象可著作权性的难题,区分单个人物形象及整体人物群像,突破性地将“人物群像”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认定60余位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高度把握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考虑到侵权作品同样是一部文学水准较高的作品,且该作品与权利作品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二者读者群有所区分,故基于利益平衡原则,采用“侵权不停止”规则。终审判决重新界定了“同人作品”侵权的边界,确立了人物形象著作权法保护的新标准。该裁判规则势必将对司法实践发挥指引效果,并积极引导“同人行业”良性发展。

  “终审判决切实回应了‘同人作品’所涉热点问题,对‘人物群像’的创新定性将完善‘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作者、平台方敲响了警钟。同时,终审判决合理平衡了原作者、后续作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强化原作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对于‘同人行业’也释放了一定的积极信号,即以提高赔偿额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该裁判思路有助于‘同人作品’纠纷的解决,促进‘同人行业’的良性发展,实现法律保护与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卢鑫介绍。(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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