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对于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图片”,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种植40亩果园,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销售“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与“图片”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万个。截至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55元/箱)。
2022年4月22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对于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王腾飞 新疆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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