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近似,进而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近似,进而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查处及时,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充分,程序适用合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适当,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胡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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