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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真人真事改编的“底线”

发布时间:2023-01-12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播出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收获诸多好评。也正是由于这部剧贴近现实,不少观众对影视剧改编真实案例的权利界限产生困惑,本文试从著作权法角度予以解答。

  近日播出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收获诸多好评。该剧描绘了法院的工作场景,讲述了一个个典型、生动的案例,使观众在看到法官忙碌工作场景的同时,也了解到了一份判决的产生过程,甚至有法院工作者表示下班追剧都感觉像在加班。然而也正是由于这部剧贴近现实,不少观众对影视剧改编真实案例的权利界限产生困惑,本文试从著作权法角度予以解答。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客体是作品。所谓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规定可知,构成作品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可感知性;独创性。那么,作为创作小说、剧本、影视剧客观源泉的真人真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呢?

  真人真事是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事实,其往往通过人们的口口相传或媒体的争相报道而为人所知。由此可见,真人真事通常具有可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达,即具有可感知性。但具有可感知性并不意味着真人真事一定能成为口述、文字抑或视听等作品。因为要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需具备可感知性外,还需具备独创性。独创性包含了独立完成和创造性两个方面的意思,前者是指作品应源于作者,是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产生的;后者则是指作品要体现作者的个性,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对于真人真事而言,即便其呈现在某种载体上具有可感知性,但如果这种呈现仅仅是描述客观事实,而没有体现出作者的个性,不具备创造性,那么也不能构成作品,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可能有人会说真人真事本身是当事人创造的,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个性和自由选择,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真人真事是具有独创性的。这里需要弄清独创性与作品、事实之间的关系。作品在形式上是一种可被人感知的外在表达,而独创性是依附于这种外在表达而存在的,独创性并不针对事实本身。如著名网球运动员李娜通过刻苦训练,最终成为亚洲首位网球女子单打大满贯得主,此段辉煌经历与李娜在人生道路上的个人选择密不可分,但李娜并不因此对这段事实本身享有著作权,媒体完全可以对这段事实进行采编报道。而当李娜将这段经历写成自传《独自上场》时,书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时如果有人要将书中讲述的故事改编成剧本,就需要获得李娜对《独自上场》这本自传改编权的授权。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一个作品之中包含真人真事,若部分事实仅能以简单且有限的语言进行表达,那么该表达与事实之间就发生了“混合”,此时著作权法基于促进信息传播和文化繁荣的目的,对包含该部分事实的外在表达不予保护。如关于讲述末代皇帝溥仪的两本著作《溥仪的后半生》与《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该案原告以被告的作品抄袭其作品的70%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的相同之处是被告通过采访溥仪经历的目睹者、查阅大量档案资料、引用当时新闻报道创作出来的,该部分事实属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见,对于某些事实而言,其虽然可以被人们以某种简单的方式表达出来,但如果对这样简单的表达也进行保护,那就意味着赋予了人们对事实进行垄断的权利。这就导致一人先对某些事实进行报道,其他人便不能再对该事实进行报道;一人先对历史进行研究进而得出结论,其他人便不能利用该结论创作新的作品等现象的发生。这将造成文化的萎缩,与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繁荣的理念相悖。
  综上,笔者认为,真人真事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基于真人真事创作的具有可感知性和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的上映,其背后依托的有编剧的策划编写、导演的统筹安排以及演员的用心演绎等,若是仅仅因为部分剧情借鉴了部分人的小段经历就禁止在公共领域传播的话,那么将有太多的“私人领域”涌入进而占据公共空间,也很有可能造成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失衡。届时,创作者可能发现其作品创意被大片的“私人领域”所包围而寸步难行。
  著作权法作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器,其既要激励作者创作,又要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由于著作权法的赋权属性,我们更多看到它对私有权利的保护,但实际在著作权法未授权的领域,其依然发挥着积极作用。单纯事实、合理使用制度等捍卫着人类文化的公有领域,为文化的繁荣发展保留着珍贵的火种。(作者:苏牧青 袁航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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