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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主播擅唱歌曲 斗鱼二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1-10-28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因认为斗鱼直播平台的“冯提莫”等12名主播在3年间内未经许可在直播间演唱歌曲《小跳蛙》共计59次,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平台经营者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因认为斗鱼直播平台的“冯提莫”等12名主播在3年间内未经许可在直播间演唱歌曲《小跳蛙》共计59次,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平台经营者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2.9万元等。

  麒麟童公司认为,在未获得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冯提莫”等12名主播59次在被告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严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表演权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11.8万元。斗鱼公司对主播在其直播间演唱涉案歌曲的行为侵犯了麒麟童公司的著作权不持异议,但提出其仅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应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其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等。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麒麟童公司主张斗鱼平台存在3种侵权行为:一是主播在斗鱼平台直播时形成被诉侵权视频;二是被诉侵权视频的存储及播放平台虽非斗鱼平台,但被诉侵权视频带有“斗鱼”水印或“斗鱼”房间号;三是斗鱼公司签约主播在斗鱼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直播的被诉侵权视频。针对前两种行为,斗鱼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直播行为没有直接的控制力和决定权,应当适用一般注意义务。鉴于斗鱼公司对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不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不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针对第三种被诉侵权行为,因斗鱼公司与签约主播系劳动关系或者具有特殊的收益分成约定,故斗鱼公司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斗鱼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撤销一审判决,做出上述判决。(作者: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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