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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毒2》深陷“风暴眼” 是原创还是抄袭

发布时间:2021-08-24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因认为刘德华监制并主演的电影《扫毒2》在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以及人物关系等方面与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6年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侵犯成都环球博纳所享有的著作权,成都环球博纳将刘德华以及《扫毒2》6家出品方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经济损失9999.9999万元。

  知名影星刘德华卷入了一场抄袭风波!因认为刘德华监制并主演的电影《扫毒2》在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以及人物关系等方面与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成都环球博纳)2006年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侵犯成都环球博纳所享有的著作权,成都环球博纳将刘德华以及《扫毒2》6家出品方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经济损失9999.9999万元。8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此立案。

  8月12日,《扫毒2》出品方之一的寰宇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寰宇公司)就此事在其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声明中还表示,《扫毒2》是一部原创电影,公司在出品该电影时已获得3位原创编剧邱礼涛、李敏及李昇的授权,刘德华、寰宇公司及该电影的出品单位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目前,该案件已交由律师全权处理,寰宇公司对此不再作任何回应。

  因该案涉及著名影星刘德华,且索赔金额高达近1亿元,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其实,近年来,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并不少见,比如《宫锁连城》《锦绣未央》等影视作品,都曾引发侵权争议。那么,此类著作权纠纷多发的原因是什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如何化解侵权风险?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界专家。

  缘何诉讼多发?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近年来此类纠纷乃至于诉讼案件有增无减,频频发生,究其原因可能有三:一是由于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逐年提升,知识产权基本知识逐步普及,因而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权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与时俱进,由此推动了电影行业著作权诉讼的迅速增加。二是影视知识产权纠纷牵动社会舆情,尤其是涉及名家、名角、名事的案件,影响面大,宣传性高,商业化强,因此时有“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当事人,挑起相关纠纷乃至于诉讼藉以“傍名牌、搭便车、蹭流量、拉商机”。三是在一些竞争对手之间,将自己通过各种路径获得的著作权当作正当竞争的“倚天剑”,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屠龙刀”,兴讼发难藉以打压甚至于扼杀竞争对手。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庭常常是市场较量的延伸,诉讼往往成为商业博弈的别名。

  雷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频发,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相同类型的影视剧在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上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宣传力度的加强,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进一步增强。

  涉及哪些权利?

  陶鑫良:影视行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首当其冲和面大量广的是著作权纠纷,而著作权又可以细分为人身权、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方面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方面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权益。

  在电影行业著作权类纠纷中,主要涉及围绕这些细分著作权类型的“权利归属”“侵权制裁”与“合同处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据公开资料显示,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扫毒2》诉讼案件的案由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由此可见,该案的主要焦点在于《扫毒2》相关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被告方究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两方面。

  雷电:影视剧纠纷一般涉及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来说,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行为不同,可能涉及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等权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行为不同,可能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总括性条款,或第六条”实施了混淆行为”等法条。

  如何规避风险?

  陶鑫良:应当以著作权法为准绳,以涉案事实为根据,以相应证据为基础来判定涉案的不同电影作品之间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具体到该案,原告指控被告方的《扫毒2》在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等诸多方面几乎“完全”抄袭其在前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原告指控的是被告方的“抄袭”行为。“抄袭”行为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或在稍加改变他人作品的形式或内容后的使用行为。那么,该案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判定界限,就在于在相同或者相近的使用方式下,是否构成完全照抄或在稍加改变后的使用行为。换言之,是否属于侵权范畴的“换汤不换药”的侵权行为。

  相关影视从业者应当注意两方面:一方面,应当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的基本认识,掌握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正当竞争,既不能挥舞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屠龙刀”,又要勇于举起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倚天剑”。

  雷电:首先,需要确定在先权利是否构成作品,如果还仅停留在策划方案方面,即仅仅是包含片名、演员、导演、题材、宣传语等要素的简单表述,是无法构成视听作品。其次,可以从两部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实质区别,观众对两部作品会不会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类似的电影如果采用了不同的独创性表达,也不构成侵权。

  目前视听作品的类型越来越多,创作者范围越来越广泛,因此相关从业者要多加注意。创作时尽量规避已有的作品,形成和现有视听作品的区别性表达方式。对于原创视听作品要保留好创作过程、完成时间、发表时间等证据,在制作的视听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以及维权声明,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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