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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分钟广告短视频被判赔5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5-16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一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该案系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独立创作完成一段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下称涉案视频),并发表于“新片场”(xinpianchang.com),其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用于为沃尔沃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传播,且未署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

  庭审过程中,一条公司否认侵权,称涉案视频是第三方提供,不确定刘某某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且善意使用不应赔礼道歉,广告费也应根据影响力和效果收费,刘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记载了驾驶沃尔沃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某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有权提起该案诉讼。一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一条”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且未予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刘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在该案中,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画面高清、制作精良,且与此前出现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不同,涉案视频中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一条公司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价值,因此在判赔时对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淡化了作品长度因素,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营商环境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作者:一点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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