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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诉《明日之子》胜诉获赔20万 并称不会上诉

发布时间:2019-01-28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2018年下半年,因《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节目未获授权使用李志的音乐作品《天空之城》,李志将《明日之子》节目出品方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和腾讯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历时近半年,音乐人李志维权案落下帷幕,一审获赔20万,并表示:“不会继续上诉。”

  2018年下半年,因《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节目未获授权使用李志的音乐作品《天空之城》,李志将《明日之子》节目出品方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下称哇唧唧哇)和腾讯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深圳南山法院)。

  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判决,哇唧唧哇和腾讯公司出品的《明日之子》节目侵犯李志对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1月17日,李志在微博上发表视频,宣布维权案判决结果,获赔20万元,并表示不会继续上诉。哇唧唧哇回应称:“公司尊重版权,也尊重判决。”

  对侵权表达歉意,法院认为未达成授权

  2018年6月30日,《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节目中使用李志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作为出品方,腾讯公司专门委托第三人北京梦织音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梦织音公司)处理版权事宜,然而第三人并不知道李志是独立制作人,未能与李志取得联系,解决《天空之城》的版权问题。

  《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节目播出后,微博出现关于该节目未取得李志作品版权许可的消息。北京梦织音公司得知消息后,安排工作人员向李志的经纪人迟斌发送邮件,代表腾讯公司就歌曲《天空之城》的版权进行沟通,并对事件的发生表达歉意。

  证据显示,2018年7月2日,迟斌回复邮件,对歌曲的授权范围、期限、许可费用进行说明。北京梦织音公司代表腾讯公司当天向李志的经纪人迟斌回复确认,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许可费用等条件表示同意。然而,7月3日,李志发微博称,并不认同迟斌的做法。

  虽然腾讯公司委托第三人北京梦织音公司与李志的经纪人进行了沟通和协商,但最终未取得李志的追认授权。2018年8 月 23 日,李志称已经向深圳南山法院递交诉状。11 月 27 日,李志维权案在深圳南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公开直播,观看人数突破 200 万。

  及时下架侵权作品

  深圳南山法院审理认为,哇唧唧哇和腾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中组织歌手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侵犯李志对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北京梦织音公司辩称,该公司版权经理与李志的经纪人迟斌已经通过邮件的方式达成补充授权协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的制作者无须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腾讯公司委托第三人北京梦织音公司与李志的经纪人进行过沟通和协商,但最终未取得原告的追认授权,对各被告及第三人北京梦织音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案件审理中,李志的代理律师还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腾讯视频中包含有音乐作品《天空之城》的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视频或者片段已经下架或被替换,替换上架的新视频中已没有包含音乐作品《天空之城》的内容,且李志亦确认各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

  针对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进行确定。法院认为,在《明日之子》播出后的第二天,第三人北京梦织音公司即代表腾讯公司与李志的经纪人沟通希望获得授权,且在沟通不成时及时陆续将涉案综艺节目下架或替换。最终,法院酌定本案中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记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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