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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迪士尼卡通形象,3名被告人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8-09-03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迪士尼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缓刑及罚金。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迪士尼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缓刑及罚金。

  据悉,《冰雪奇缘》是迪士尼公司于2013年出品并大获成功的动画电影,该电影塑造了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宝(Olaf)等经典卡通形象,颇受欢迎。迪士尼公司一直致力于推出这些卡通形象的文创衍生品,印有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宝(Olaf)卡通形象的迪士尼背包、文具盒等文创产品在儿童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

  迪士尼公司诉称,一些商家未经迪士尼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的图案,侵犯了迪士尼公司对这些品牌形象的著作权。近日,上海三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3名被告人和1家被告单位未经迪士尼公司的授权,生产印有《冰雪奇缘》上述卡通形象的拉杆箱,并通过在淘宝网、天猫网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上海三中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迪士尼公司创作的《冰雪奇缘》作品经美国版权局注册,其中艾莎公主(Elsa)、安娜公主(Anna)、雪宝(Olaf)的卡通形象出自迪士尼公司发行的《冰雪奇缘》动画影片。2015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在未经迪士尼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孙某生产印有《冰雪奇缘》上述卡通形象的拉杆箱。其后,孙某委托时任被告单位上海松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下称松贤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徐某印刷图案并生产板材,孙某将板材吸塑、组装制成拉杆箱后再销售给陈某,陈某通过其在淘宝网、天猫网开设的“大途箱包旗舰店”“大途箱包”“地平线箱包工厂店”“垄垒箱包”“垄垒箱包专营店”等网店对外销售。2017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将陈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扣涉案拉杆箱76个,陈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陈某处查扣的拉杆箱上印制的图案与迪士尼公司《冰雪奇缘》中艾莎公主、安娜公主、雪宝的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同,销售数量为2891个。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他人生产并通过自有网店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数量达2967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被告单位松贤公司、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受他人委托共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拉杆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作为被告单位松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松贤公司和被告人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上海三中院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松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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