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售“小猪佩奇”周边涉侵权 涉案卖家被判赔15万
摘要:来自英国的动画片《小猪佩奇》自2015年引进中国以来,迅速收获大量粉丝。随着动画片以及“小猪佩奇”周边的火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产生。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一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
来自英国的动画片《小猪佩奇》自2015年引进中国以来,迅速收获大量粉丝。随着动画片以及“小猪佩奇”周边的火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产生。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一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
2005年8月19日,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下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壹公司”)向美利坚合众国申请《PeppaPig》(“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后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书籍、小猪布偶、玩具、APP应用程序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后来,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发现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网“聚凡优品1”店铺中大量销售印制有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乐公司”)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同时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聚凡公司销售侵犯“佩奇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一张,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据悉,本案系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叶胜男指出,本案中嘉乐公司曾经与“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国内代理商深圳山成丰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磋商过授权事宜,并签订了书面授权书,但是嘉乐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授权渠道生产、销售“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玩具,故至侵权取证之日其实际未获得合法授权,而聚凡公司从未和代理商洽谈过“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授权事宜,仅是从嘉乐公司进货,更加没有获得合法授权。
“国内著作权侵权纠纷大多数都是以调解为主,本案通过法院进行判决,对于纠正版权乱象有一定警示意义。”叶胜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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