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音乐喷泉”版权纠纷案二审有果
摘要:备受关注的“西湖音乐喷泉”版权纠纷案二审有果。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受关注的“西湖音乐喷泉”版权纠纷案二审有果。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水景公司)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恒业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下称西湖管理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表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尽管不同于常见的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静态的、持久固定的表达方式,但是,由于喷泉客体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其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二被告未经许可喷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著作权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点评
该案的判决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是版权中鲜见的一种表现形式--音乐喷泉。那么,这种音乐喷泉究竟是否可以构成作品?笔者认为,音乐喷泉是将千姿百态的喷泉造型和音乐结合,其中存在舞美、灯光、水型、水柱跑动等方面的编辑和构思,音乐情感和喷射效果的融合体现了艺术美感,因此这类音乐作品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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