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10幅美术字,一审被判侵权
摘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全脑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仉某某、北京翼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蓝天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仉某某、翼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全脑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全脑公司)与被告仉某某、北京翼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翼趣公司)、蓝天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仉某某、翼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等。目前,原被告已提起上诉。
全脑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经授权获得了《脑立方右脑形象识字卡1-6册》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仉某某从全脑公司离职后,于2016年8月编著《翼趣全脑阅读》1-6、8册,《翼趣全脑识字》1-6、8册等作品,并由蓝天出版社出版,翼趣公司发行。该作品中有少部分美术字与全脑公司作品中的完全一样,大部分美术字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全脑公司认为仉某某等侵犯其著作权。
三被告共同辩称,其对汉字进行了独创性的创作,与全脑公司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创作方法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未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其图书中使用的“画”“空”“浪”“饭”“哭”“下”“粒”“卜”“名”“问”10幅字与全脑公司的美术字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鉴于仉某某曾在全脑公司任职,期间接触过全脑公司的美术作品,且未提交上述美术字系其独立创作的证据,故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全脑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全脑公司诉称侵权的其余1284幅美术字,不构成相似。虽然双方均采用了以画入字的创作方法,但创作方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对全脑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点评
美术字是在汉字字形的基础上加入相关元素并运用元素色彩、造型、排列和组合的变化形成的,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美感,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美术字中体现作者独创性的元素选择及对这些元素色彩、造型、排列和组合的安排,故美术字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侵权对比的范围也限于此。因美术字的创作无法脱离汉字字形,故基于汉字字形而进行的结构安排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选取与汉字字义直接相关的元素来美化汉字,即以画入字的创作方法,属于思想范畴,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故单纯使用此种创作方法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作者: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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