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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胶包装遭撞脸 在先权利应保护

发布时间:2020-12-01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阿胶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案。经审理认定,山东东阿鑫澳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阿胶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胶是一味著名的中药,它是由驴皮经漂泡去毛后熬制而成的胶块,具有补血、滋阴、润肺、止血的功效。关于阿胶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便审理了一起关于阿胶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案。山东高院经审理认定,山东东阿鑫澳润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鑫澳润公司)和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娇公司)擅自使用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阿公司)的阿胶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东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包装装潢引发纠纷

  东阿公司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药品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2010年7月22日,东阿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包装盒(阿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1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254183.2。该外观设计即为该案东阿公司产品(下称铁盒东阿阿胶)的包装、装潢,具体为:盒身正面为有底纹的长方形包装盒,盒身为黑色,底纹有凹凸手感,距离一侧边缘少许距离处有一延伸至盒盖前后侧面的正红色矩形竖条,竖条中的文字自上而下排列,以较大字体显示了“阿胶”字样,盒盖正面另一侧有正方形的“东阿阿胶”艺术字标识。

  东娇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销售,驴皮、牛皮收购、销售等。鑫澳润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食品研发、生产、销售,驴皮、牛皮收购、销售等。2017年2月13日鑫澳润公司获得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730044993.7。

  东阿公司发现,由东娇公司委托、鑫澳润公司生产的胶妍堂阿胶块,与其生产的铁盒东阿阿胶的包装、装潢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诉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鑫澳润公司与东娇公司则辩称,鑫澳润公司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号为ZL201730044993.7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涉案产品是严格遵照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进行自主设计;鑫澳润公司并无主观恶意让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东阿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备案主视图上明显地标明了该包装是药品包装,而涉案产品只是保健食品,二者不是同类产品。涉案产品包装的整体样式和东阿公司的产品截然不同。

  认定侵犯在先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争议焦点为东阿公司铁盒东阿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鑫澳润公司、东娇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中,东阿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自2008年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对品牌及产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2008年以阿胶为主业的销售收入即已达9.5亿元,至2017年销售收入已达73.72亿元,均为山东省同行业第一,阿胶产品销往全国各省市,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综合以上因素,足以证明东阿公司的铁盒东阿阿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东阿阿胶公司自2010年9月起在阿胶产品上使用长方体黑色铁盒包装,该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具有独特性,并通过长期以来的持续性使用,使该包装、装潢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将其与东阿公司的阿胶产品相关联,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该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法院认为,根据比对情况,第一,铁盒东阿阿胶与被控侵权产品盒体均为黑色;第二,铁盒东阿阿胶盒盖布满凸起的胶迹,被控侵权产品盒盖亦布满凸起的竖形、圆形规则底纹;第三,铁盒东阿阿胶正面盒盖右侧有一红色竖向装饰条,装饰条中的文字均为黑色字体,自上而下排列,浮雕式印刷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了“阿胶”二字;被控侵权产品正面盒盖中间有一红色竖向装饰条,装饰条中的文字均为黑色字体,自上而下排列,浮雕式印刷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了“阿胶块”三字;第四,铁盒背面印有白色字体的产品说明书及使用方法,并标明批准文号及企业信息等。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看,两者在视觉特征上的相同点大于不同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应当认定为近似包装、装潢。虽然鑫澳润公司取得了其生产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但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东阿公司的铁盒东阿阿胶产品已经取得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并用于其产品上,进行持续宣传和使用,鑫澳润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应与东阿公司的在先权利冲突。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鑫澳润公司与东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东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鑫澳润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模仿借鉴应有度

  针对此案判决,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起模仿具有一定影响力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虽然鑫澳润公司认为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在鑫澳润公司提交该专利申请之前,东阿公司已经在阿胶产品包装上取得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用于产品上,在后取得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该案的及时处理,也依法保护了东阿公司的合法权益,厘清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边界,对于促进知名品牌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社会大众的品牌意识具有重要意义。”黄志帅谈到。

  同时,黄志帅表示,不同企业经营者之间可以借鉴各自的商品包装、装潢设计理念,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设计创新,最终形成自己特有商品包装、装潢,这是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必然趋势。但是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他人使用在先的具有识别来源功能的包装、装潢的模仿应该以不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避免侵权或遭他人侵权?

  黄志帅表示,权利人在设计完包装、装潢后,一定要做好权属登记,包括整个包装、装潢图案的著作权登记、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品牌的商标申请,以此来固定权利人的权属。权利人在日常经营中也需要对其产品的广告投入、获得荣誉、销售数额等建立品牌档案,一旦发现其产品被他人恶意模仿,就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并将前期所掌握的资料提交至法院以证明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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