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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华联”闹纠纷 法院辨明是与非

发布时间:2020-09-28
责任编辑:王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与秦皇岛市金华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下称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与秦皇岛市金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华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金华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华联”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金华公司赔偿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撤销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具有典型意义。对于企业而言,尽管企业名称权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受到行政区划和行业的限制,保护强度显然弱于商标权。相关企业应尽早对特定标识进行注册商标保护,保障自身权益。

  商场同名引发纠纷

  据了解,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商场,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包括首饰、工艺品等,经营地点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138号(201室除外)即原秦皇岛华联商厦内。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前身华联商厦自1989年成立以来历经改制、收购等多次体制变更,但华联商厦的名称及标识始终未发生改变,其经营地点也未发生变动。且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至今在其商场楼上使用华联商厦及圆圈内大写英文HL及带两条水纹的企业标识。

  金华公司经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享有繁体“华联及图”即第779258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商业行情管理、商业信息代理等。

  2015年6月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将自营的黄金专柜由201室迁至一楼后,金华公司入驻该室经营金店。2015年6月20日金华公司金店在201室开业,因金华公司在广告宣传、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销售票据、网络媒体等处使用“华联金店”“华联黄金”“华联珠宝”及“华联”等文字招揽顾客,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认为金华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6年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秦皇岛中院)提起诉讼。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事后,金华公司将违法使用的“华联金店”中的“华联”及图标拆除,变更为繁体“华联及图”,继续在广告宣传、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等处使用。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认为金华公司的上述行为是攀附其“华联”企业名称,未经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诉至秦皇岛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金华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更改企业名称并公开道歉。

  金华公司辩称,其经案外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商标权人授权享有第779258号和第14447252号注册商标繁体“华联及图”的使用权,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终审改判侵权

  秦皇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前身华联商厦(华联商场)为大型综合性商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以来企业名称历经多次变更(企业住所地至今未变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始终将“华联”作为公司或分公司字号使用。“华联”字号作为商业企业在本地时间久远、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市场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和信赖。因此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的“华联”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根据金华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等材料,一审法院认为金华公司享有第779258号商标的使用权,但不能证明其享有第14447252号注册商标使用权。

  金华公司将该商标使用在超市零售业,超出了第779258号商标的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属于使用注册商标不当。金华公司将繁体“华联及图标”用在珠宝、首饰销售上,属于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为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金华公司在其广告和门店店招上将繁体“华联”与图标分离并将繁体“华联”二字明显增大与金店二字平齐使用,属于突出使用组合商标的部分标识且突出部分为繁体“华联”,也构成对第779258号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金华公司未经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同意擅自使用繁体“华联”二字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企业名称的故意,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金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修改企业名称,赔偿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与金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河北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金华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该案中,华联商厦在相关消费者中所积累的知名度显然并非源于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华联”,即该知名度并非源于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此情况下,即使金华公司存在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所诉行为,该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多年的经营,“华联”字号作为商业企业在本地时间久远、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市场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和信赖,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搬出201室后,金华公司继续在该室经营金店,在广告宣传、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等处使用华联相关标识客观上更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两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院据此判令维持一审判决中判令金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部分,撤销其他判决。

  提早注册规避风险

  针对该案判决,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历经多次审理,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同时该案也为相关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应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防患于未然。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正是因为对于金华公司使用的“华联”是否为“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中的“华联”的认定不同,导致了二审判决的不同。但是如果以企业名称登记的时间为依据,机械性地认为由于该企业名称登记之前,“华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认定他人擅自使用的并非企业字号,却无视案件背后的历史原因,则不利于构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给企图攀附其他标识影响力的人以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侵权风险呢?

  林蔚认为,该案之所以历经曲折有华联商厦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对于相关企业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特定的标识应当尽早注册商标保护,仅仅以企业名称保护不足以全面排除和遏制侵权可能。因为企业名称的核准注册根据行政区划来考虑在先权利,工商部门暂不会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影响,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特定企业名称很可能不是唯一的,而且企业名称随着公司合并、分立等活动可能会发生变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唯一保护屏障。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永发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尽管企业名称权也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受到行政区划和行业的限制,这种保护强度显然弱于商标权。回归到该案,如果“华联商厦”的经营主体当初将“华联”也一并在相应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则即便该案再审申请人未承继使用“华联”字号,只要其受让了“华联”商标,则仍然可以从商标侵权的角度主张权利。他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适时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规范使用。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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