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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涉体育赛事侵权案判赔标准,业内人士有话说......

发布时间:2024-02-19
责任编辑:王雪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可能更加重视著作权侵权纠纷法律定性,以涉体育赛事侵权案件的生效判决为例,大部分案件适用无需陈述计算过程的法定赔偿,对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仰赖于自由裁量权,裁判文书往往将篇幅聚焦于体育赛事性质认定等问题的论述,而仅以简要篇幅概括罗列其损害赔偿确定的考量因素。

  目前,司法实践中可能更加重视著作权侵权纠纷法律定性,以涉体育赛事侵权案件的生效判决为例,大部分案件适用无需陈述计算过程的法定赔偿,对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仰赖于自由裁量权,裁判文书往往将篇幅聚焦于体育赛事性质认定等问题的论述,而仅以简要篇幅概括罗列其损害赔偿确定的考量因素。具言之,司法实践对于单场体育赛事的定价缺乏标准,进而导致判赔金额差距较大。笔者尝试以涉体育赛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判赔为视角,对前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以供参考。

  合理作出认定

  填平原则是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被侵权人除损害填补之外不能有所获利。填平原则要求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仅考虑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以达到填平的结果。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此,著作权法除了为创作者设置各项专有权利并规定其保护以外,还设置了合理使用等限制和例外制度以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在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著作权体系具有随时反省过度保护的必要性。与有形财产相比,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其权利边界相较于有形财产更为模糊。因此,在著作权救济规范体系中,救济规范的作用并非仅对在先创新者的单向保护与补偿。

  填平原则以赔偿和预防为目的,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采用原告损失优先的模式,只有在原告损失难以查明的前提下,才可以继而采用被告获利、许可费等参照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一)》第一条明确规定,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用法定赔偿需要遵循填平原则,同时,对于满足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要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实现对侵权行为加大震慑的功能作用。法定赔偿是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权利使用费均无法查明的前提下由裁判者酌定赔偿金额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尽管许多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会参照侵权情节在用于填平损害的金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但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认定标准,这也说明司法机关需要更加重视法定赔偿确定过程中对填平原则的适用。

  完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兼顾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以及保护相对人权益,如果实施行政行为可能造成对相对人的损害,则这种损害必须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细分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在民事救济领域具有借鉴价值。必要性原则要求在实现行政目标的过程中应选择对人民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狭义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应当相称即符合比例。置换到体育赛事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确定的语境,即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所涉体育赛事不同比赛场次的经济价值、不同传播方式所能产生的相应利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

  就体育赛事本身的经济价值而言,直播的体育赛事相比于录播的体育赛事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在损害赔偿的考虑上应当有所区别。公开数据显示,在体育赛事进行期间,视频平台的下载量和日活量居于高峰值,且呈现增长趋势;而体育赛事结束后,平台用户骤减,流量恢复如初。故赛事直播对平台流量的影响更大,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从市场价值考虑,体育比赛结果的未知性也使得体育赛事直播比录播天然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对于以直播、转播方式实施侵权的,损害赔偿定价应较高,而对于提供录播视频乃至录播短视频的,其损害赔偿定价应相对较低。

  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和间接侵权行为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需要区分处理。从损害后果看,直接侵权人直接实施了受著作权法控制的行为,未经许可将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向公众提供;间接侵权人则是对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比例原则,对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加以判断,综合考虑间接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别性调整不同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以消除从严适用连带责任所带来的影响。

  参照市场定价

  司法定价是指在以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作为争议标的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所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在体育赛事赔偿定价体系中,司法定价应当以自然形成的市场定价为参考。法定赔偿尽管已经成为体育赛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确定赔偿金额的主要方式,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在无法查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使用费等情况下的替代方案。

  司法定价能够以对体育赛事收入情况的审计结果作为参照,还原体育赛事的市场价值。例如,分析相关赛事数据报表进行赛事本身以及各项权利的数据分配,再根据行业平均数据、无风险报酬率计算折现率和收益率,并参考行业平均报酬率,最终形成行业认可的价值计算模型。

  根据裁判经验,量化体育赛事法定赔偿中所依据的诸多参考因素,形成司法实践可参照的裁判标准。例如,基于体育赛事著作权市场价值本身和考量因素对判赔区间进行适当分级。应当明确体育赛事价值本身的边界范围和保护力度,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的权利,还是激励创新发展的工具,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与社会再创作也不应当被忽视。

  当前,司法实践对体育赛事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价机制。为此,有必要建立具有可行性的体育赛事侵权赔偿的司法定价标准。坚持对损害赔偿使用填平原则,避免权利人通过维权过度获利;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做到损赔相当;对体育赛事侵权赔偿的司法定价遵循以市场定价为参考的原则,探索使得体育赛事侵权赔偿的司法定价接近于市场定价的裁判标准。(作者:杨勇,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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