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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声音商标的注册问题

发布时间:2019-03-11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可以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自我国现行商标法施行以来,大量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遭到驳回或者未被受理。2018年9月27日,腾讯“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案二审有果,该声音商标最终被认定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声音商标的注册难题并没有因该案的定论而得以缓解。

  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可以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自我国现行商标法施行以来,大量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遭到驳回或者未被受理。2018年9月27日,腾讯“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案二审有果,该声音商标最终被认定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声音商标的注册难题并没有因该案的定论而得以缓解。笔者想通过此文谈谈对声音商标的浅显理解,希望声音商标的注册得到更开放的对待。

  声音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听觉能让人们捕获很多声音,并从中得到信息、认知事物。不同的声音给人带来不同的感受,甚至很多声音只听一次,便可永久地留存在记忆当中。所以,具有显著特征的声音并不弱于可视化的信息。

  声音商标也是声音,其显著性也是先天性的。只是,不同的声音商标,显著特征亦有高低之别。不仅如此,声音商标还具有自身的优势。文字商标若非母语或者通晓的语言,就无法顺利地、准确地被公众认读。而很多声音商标却不受该限制,不同国别和地区的人都能获知该声音商标的全部信息,完成对商品或服务的准确识别。

  婴幼儿在认识文字之前,通过声音能辨别很多东西,对于声音的差异化特征非常敏锐并且有自己的喜好;视觉障碍人士可能无法看见或看清这个世界,但却可以听见这个世界,他们通过听到的声音来识别很多的事物,声音商标可以帮助其完成商品、服务的选择。

  因此,声音商标不但具有显著特征,有时比传统商标显著特征更强。而且,声音商标能打破传统商标主要依赖视觉进行识别的限制,使商标体系更加完善。当然,并非所有的声音都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但是从普遍意义上来说,声音商标是具有显著特征的。

  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系误读

  在很多案件中,相关审理机构一遇到声音商标,直接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声音商标作为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并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方可作为商标注册。

  腾讯“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案的一审判决,加剧了这种趋势。该案一审判决认为,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结合腾讯对该商标近20年的使用证据,最终认定该声音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具有了显著特征。

  该判决还指出,申请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可知,该案一审判决对申请声音商标时其显著性特点的要求极高,按这一标准,几乎消灭了所有新声音商标直接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根据这样的标准,原则上声音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初,就须提交已经长期使用的证据,这将直接冲击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同时,在先使用权也不能得到保护。如果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过了长期使用,显著性得到了审理机构的认可,其注册申请将被核准,那么在先使用该声音商标者将无法得到商标权。也就是说,这一标准既不保护在先申请者,也不保护在先使用者。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忽略了声音商标与文字等传统商标的共性,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实施了区别对待,极大地提高了声音商标注册的门槛,有失妥当。

  实际上,该案的二审判决已对一审判决上述观点做出了纠正。二审判决认为,无论具体商标标识是由何种要素构成,只要其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都应当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予以同等对待。除非商标法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应对声音商标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新类型商标作出特殊对待。解决了这个大的原则问题之后,二审判决针对个案进行了分析并认为,由于申请商标仅由单一而重复的“嘀”音构成,相关公众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故而不得不审查其使用事实以确认其显著特征。所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是由个案的特殊性造成的,而非普遍适用的标准。

  “言语商标”可作为声音商标

  音乐片段作为声音商标在当前已经有了较高认可度,比如诺基亚手机铃声Nokia Tune、英特尔公司的“deng deng deng deng deng”等声音商标在我国都已经获得了注册。

  将简短的文字朗诵出来,由此获得的声音片段,是否属于声音商标仍存在争议。本文中暂以“言语商标”指代此类声音商标。

  笔者认为,同样的文字,看和听会感受到不同的细节和情绪,达到的效果也会大相径庭,所以,内容的本质上也是有区别的。尤其是有一些词汇或短语,用不同的语气读出来是完全不同的含义。换言之,有些文字商标,无法表达出“言语商标”所表达的含义。

  与此同时,同样的文字,手写和打印以及用不同的书法表达出来的视觉效果和带来的心理感受具有明显区别。实践中,上述商标也均可由同一申请人分别申请并获得注册。那么,“言语商标”与文字商标的差异,显然要大于相同文字不同写法之间的差别,有必要将其进行注册。更何况,对同样的文字,不同的人、不同的语气,在言语的表达上更是千差万别。而且,“言语商标”在注册时,还可以与音乐等其他元素相结合,获得更丰富的表现效果。

  所以,“言语商标”有其特点和意义,不是对文字商标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补充,应当允许其获得注册。

  在商标领域,声音就像无限广阔的资源库,也仿佛是一片未被开垦的沃土。随着“可视性”思维定式的逐渐破解以及新型传播方式、应用场景的不断创新发展,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声音商标这个宝库。届时,必将出现越来越多我们无法预料的令人惊奇的声音商标。笔者相信,声音商标的前景一定是广阔的。(作者:徐春江 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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