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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析补充现有技术证据

发布时间:2025-01-20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对于某个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某个特征的特性,应该回到该对比文件中的时间点进行考量,而不应该以后来人的视角对其进行超过当时技术水平和技术认知的理解。

  在针对创造性的评价中存在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即关于某些区别技术特征可能会被认为是容易想到的,或被视为创造性贡献较低,进而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可能会主动补充现有技术证据来证明其观点,在审查员没有提供相关现有技术证据的情况下,作为答辩方的申请人或代理师通常可以请求审查员给出相关的证据。在实践过程中,笔者认为,对于审查员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本身,申请人或代理师需要关注相关问题。

  解析现有技术

  在一件涉及用于由聚合物材料生产物体的设备在审专利申请中,审查员指出,该在审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设备包括加速器装置,以用于加速来自熔化装置2的聚合物材料流,加速器装置被配置为加速聚合物材料流,使得该流的平均速度高于该流在热交换器6中具有的平均速度,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补充《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作为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首先研究了熔化温度和时间对材料结晶度的影响,然后研究了应力对结晶度的影响,由此发现,由于“原纤”的浓度随着拉伸速率或剪切速率的增加而增加,熔体的结晶速率随着拉伸速率和剪切速率的增大而增加。但《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记载拉伸或剪切速率的增加是如何实现的,即增加拉伸或剪切速率并不意味着必然源于聚合物材料的流动加速。实际上,除了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利用加速器使聚合物材料流加速的技术手段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拉伸或剪切速率的增加。故笔者认为,《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不能作为“利用加速器装置加速聚合物材料流来增加结晶速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证据支持。

  此外,《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写明,应力对熔体结晶过程的作用,在成型加工中必须充分地估计。例如,应力的变化使结晶温度降低时,加工过程在高速流动的熔体中就有可能提前出现结晶,从而导致流动阻力增大,使成型发生困难。这指出了在加工过程中应力对高速流动的熔体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如果结晶过早发生,熔融材料可能会遇到流动阻力增加的问题,并且可能无法正确填充模具的成型腔。基于这样的教导,实际上将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降低聚合物材料的拉伸速率和剪切速率,并降低加工过程中熔体的速度,这与在审专利申请的加速器装置的作用是相反的。因此,《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并不能作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证据支持。

  由此可见,当审查员提供了相关证据时,申请人或代理师有必要详细分析相关证据并考量其是否真实给出了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这一分析过程对于创造性问题的答辩是至关重要的。

  关注公开时间

  在一件涉及伸缩臂叉车的在审专利申请中,审查员指出,该在审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形成车顶的透明保护盖包括多个层,多个层包括两个玻璃层,两个玻璃层限定盖的最外表面和最内表面,在两个玻璃层之间包括彼此交替的三个由聚氨酯制成的内层和两个由聚碳酸酯制成的内层,其中,每个玻璃层的厚度在2毫米至4毫米之间,其中,每个聚碳酸酯层的厚度在12毫米至18毫米之间,其中,由聚氨酯制成的每个层的厚度在0.5毫米至1毫米之间,其中,保护盖被设计成承受具有大于11000焦耳动能的物体的冲击”,同时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类似的多层结构布置,而这些层的具体尺寸选择及其能承受的抗冲击强度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给出了《高速铁路动车组》作为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然而,对比文件2仅涉及一种用于轨道车辆的嵌装玻璃,虽然其公开了与该在审专利申请类似的多层结构布置,但对比文件2从应用场景来看,其带来的抗冲击强度的提升是针对传统玻璃而言的,没有公开嵌装玻璃能够承受的抗冲击强度的具体程度,亦未提及将这种嵌装玻璃的多层结构通过进一步对各个层的厚度进行设计就能满足在起重器上使用的高抗冲击强度要求。

  另外,虽然《高速铁路动车组》确实披露了“驾驶室前窗玻璃的抗冲击强度需要满足1kg铝弹545km/h的冲击,根据动能定理可以推算出,铝弹的动能为11459焦耳,其大于本申请所要求的11000焦耳”,但并没有公开具有这种抗冲击强度的驾驶室前窗玻璃的具体构造。而且,考虑到公开日为2012年的《高速铁路动车组》的设计内容是针对当时相应的高速铁路动车组所规定的,但对比文件2公开于1996年,其中所提及的“轨道车辆”并不是《高速铁路动车组》中的设计规范所涉及的高速铁路动车。故笔者认为,从公开时间的先后来看,通过《高速铁路动车组》中所规定的抗冲击强度要求,无法证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具有多层结构的嵌装玻璃也能够满足抗1.1万焦耳以上动能的物体的冲击强度要求,更难以证明能够轻易想到对其中各层的厚度进行进一步设计以满足相应的抗冲击强度要求。因此,也就缺乏将对比文件2中的多层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使伸缩臂叉车的透明车顶能够承受巨大冲击的目标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某个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某个特征的特性,应该回到该对比文件中的时间点进行考量,而不应该以后来人的视角对其进行超过当时技术水平和技术认知的理解。因此,除了确认现有技术证据是否真实给出了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教导之外,还要关注现有技术证据的公开时间,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相关对比文件的补充。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见,对于审查员补充的现有技术证据,申请人或代理师不应轻视或忽略对其本身的分析,而应该注重细节,进行本质性的分析和判断,尝试为创造性答辩开拓思路。(刘凤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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