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惩罚性赔偿适用考量因素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的考量因素以及认定情形,这些因素及情形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的考量因素以及认定情形,这些因素及情形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和总结。但笔者发现,规定中各因素及情形之间的衔接有待加强,亟需用一种逻辑框架将各种因素及情形体系化、类型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适用指引。
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解释》第三条、第四条既概括性地列举了故意、情节严重要件认定时考虑的因素,也具体列举了可以认定故意、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与情形包含了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可能造成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
《解释》第四条列举为情节严重认定的考虑因素“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并非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本身,而是诉讼发生后的行为。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考虑因素应当以侵权损害赔偿过错、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为基础。以妨碍举证行为为例,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均规定了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获利赔偿数额的法律后果。
同时,故意认定与情节严重认定考虑因素与情形之间有重叠交叉,可能造成两个要件之间的界限模糊。《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列举的考虑因素均为客观因素,而其中部分因素难以明确地归属于故意认定或是情节严重认定。例如,第三条中的“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会对情节严重认定产生影响,第四条中的“侵权手段”因素也会对故意认定产生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第二部分2.5专门列举了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说明司法实践中同样难以区分这两个要件的认定。
另外,故意认定、情节严重认定的考虑因素与情形的内部逻辑关系仍需理清,难以全面涵盖应当考虑的因素与情形。故意是明知侵权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要件的认定中,行为人明知的对象不仅包括涉案知识产权的存在与有效,还应包括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认识。同理,情节严重认定的考虑因素与情形逻辑关系也需要完善。例如,专用产品侵权和诱导侵权两种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均以明知为主观要件,也即专利间接侵权责任一旦成立就基本符合了惩罚性赔偿的故意要件,这可能导致专利间接侵权比直接侵权更易于满足惩罚性赔偿的双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未能将因果关系之远近纳入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没有发挥因果关系对间接侵权满足故意要件这一状况所能起到的抵消与平衡作用。
保持法秩序统一
知识产权单行法上,惩罚性赔偿条款嵌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法条之中,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前提。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即以过错、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因果关系为四个构成要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除了以侵权损害赔偿四要件为其构成要件外,还增设有故意、情节严重双要件。
在民事责任体系内部,损害赔偿规则是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前置。故意、情节严重要件不应该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四要件之外的新要件,而是对四要件的进一步限定。其中,故意是对过错的进一步限定,情节严重则是对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的进一步限定,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与情形应当是这三个要件的考虑因素与情形之集合。如果将不属于损害赔偿四要件的考虑因素与情形纳入惩罚性赔偿双要件的考虑因素与情形,意味着一个不导致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因素与情形却可能导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有违法秩序统一原理。因此,不属于影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四要件的因素与情形,应当排除在故意、情节严重双要件认定的考虑范围之外。
故意是被告对侵权后果的心理状况,包括认知心理(明知)和意志心理(希望或者放任),其考虑因素与情形相应地分为认知心理类与意志心理类。认知心理类的因素可类型化为五种,分别为被侵犯知识产权客体的可认知程度、被侵犯知识产权载体的可认知程度、被告是否接触过被侵犯知识产权客体、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效状态、被控侵权物落入被侵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意志心理类的因素与情形可类型化为希望、放任两种。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情形既能够表明认知心理,也表明了意志心理,如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商业关系,表明被告知道原告知识产权的存在,而且希望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发生。
情节严重是对侵犯他人权益、损害、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的进一步限定,其考虑因素与情形可分为侵犯他人权益类、损害类、因果关系类。
侵犯他人权益类因素与情形体现侵权行为违法性的程度,可类型化为两种,分别为区分侵犯的对象是权利还是利益以及侵权判定的难易程度。例如,专利等同侵权与相同侵权相比,商标仿冒与商标假冒相比,前者更难以符合情节严重要件。
损害类因素与情形体现私法益受侵犯的损害后果,主要是原告损失与被告侵权获利的大小。
因果关系类因素与情形体现因果关系之远近,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更难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因果关系纳入情节严重认定的考虑因素,可使得情节严重认定的考虑因素体系更加完善。(和育东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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