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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短视频要谨防版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11-11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本文作者通过案件梳理,分析“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对原视频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建议短视频创作者要坚持原创,从而防范侵权风险。

  编者按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影视剧为素材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异军突起,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版权诉讼。本文作者通过案件梳理,分析“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对原视频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建议短视频创作者要坚持原创,从而防范侵权风险。

  近年来,“影视作品变短视频”的短视频创作现象备受关注。有些创作者通过剪辑和重组原影视剧素材,不仅保留了原作的文学和艺术价值,还赋予了作品全新的价值和功能。然而,这种“二次创作”的版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笔者发现,在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引发的案件中, 涉案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对原始视频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争议焦点。通过梳理,可以更准确地判断“二次创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一过程不仅涉及法律的严谨性,也关系到创意和表达的自由,需要在保护原创和鼓励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判断是否构成新作品

  概而言之,短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由于部分案件涉及对原作品的引用与再创作,自然需要与原作品内容进行对照,通过比较来判定短视频是否融入了新的独创性元素,以及这些元素在整体作品中的比重,这是判断的常用方法。

  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涉案视频共36个,法院将它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简单剪辑视频,这类视频通过剪辑电视剧的精彩片段,制作成4分钟至5分钟的短视频,并配以解说标题,但未添加解说音频;第二类是引用解说视频,这类视频将电视剧每集约40分钟的内容整合,重新剪辑成10分钟至20分钟的视频,画面全部源自原电视剧,并加入第三人称解说音轨,概述该集剧情。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第一类视频仅是对涉案影视剧的简单视听画面拼接,缺乏个人创作的成分,因此未能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第二类视频虽加入了解说和剧情精简,但主要内容依旧依赖于原电视剧的视听画面和原声音频,个人创作的部分较少,难以认定达到了独创性的标准。因此,法院认定这些视频平台上的涉案影视解说类视频不构成新作品。

  但需注意,作品的认定与否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判定,这两者并不冲突。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短视频使用了原始影视剧画面且不构成新作品,则通常可以直接判定侵权;而如果短视频引用了原始影视剧画面但构成了新的作品,这时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阻却事由。

  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部分视频通过巧妙使用原素材,不仅保留了原作的文学和艺术价值,还创造了全新的价值和功能,这为构成合理使用提供了可能性。然而,这种创作必须在不损害原作品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2017年,某知名解说视频博主因侵犯著作权被诉,引发了公众对解说视频合理使用判断的广泛讨论。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入的美国经验,转换性使用是否能为此类“二次创作”视频的合理使用提供判断标准?笔者认为,鉴于我国与美国判例法体系的差异,直接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的必要前置标准并不适宜,而应作为综合考量的因素之一。法院应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判决,评估是否影响原作品的使用、是否侵害原作者的合理利益,而不是必须满足前一步才能进行后续判断。否则,对转换性使用的过度解释可能会超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范畴。我国可以通过发布与时俱进的司法解释来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创作者而言,应综合考虑引用他人作品是否会影响原作者的市场地位,而不仅仅依赖于与原作者不同的创作目的进行抗辩。

  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可以通过“三步检验法”对合理使用抗辩进行逐步剖析:第一步,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例外情形。在该案中,引用的片段不仅数量巨大,且与影视剧本身的“展示剧情”功能几乎无异。合理使用的核心在于引用是否仅作为“配角”,辅助说明目的,涉案视频显然超出了这一范畴,使得引用成为了“主角”,削弱了合理使用的抗辩基础。第二步,是否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在该案中,涉案视频上传时正值电视剧的播出期,而视频内容涵盖了原作的大部分精彩剧情。这一行为直接替代了公众对原影视剧的需求,减少了观众对电视剧的点击和观看,从而对原作品的市场份额构成实质影响。这种替代效应,无疑打破了原作品在市场中的正常使用秩序。第三步,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中,涉案视频不仅没有增加原作品的附加价值,反而通过直接展示核心内容,剥夺了原作品应有的商业收益。被告虽声称该视频能够吸引更多观众去观看电视剧,但在视频本身已发挥实质性替代作用的前提下,难以认定其“宣传”效应。这种替代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应有的限度,直接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制作和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结合相关案例,可以大致总结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的关键考量因素:首先是素材使用量。短视频中若大量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片段,尤其是那些核心情节或重要桥段,那么侵权的风险就会显著增加。其次是剪辑目的。如果短视频的制作目的在于评论、批评、教育或报道等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范畴,并且使用量较小,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然而,如果目的是为了商业盈利,那么侵权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再次是市场替代。如果短视频对影视剧的市场价值产生了负面影响,比如提前曝光关键情节或替代了观看体验,那么侵权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但如果短视频只是进行了分析或评论,并未影响影视剧的票房或发行,那么侵权的可能性就会相对较小。最后是恶搞成分。短视频不得污损原影视作品人物形象,不得夹带文化糟粕,而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建立健康文明法治的电影行业规则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遵循原则防范侵权风险

  尽管目前短视频领域存在一些侵权行为,但依然有大量的短视频创作者正在创作着不计其数的合法短视频,丰富了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和娱乐需求。所以对于短视频创作领域,需要用法律规则、裁判案例进行积极的引导,使之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为避免侵权风险,建议短视频创作者在创作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保证原创。创作者可以结合解说、动画或其他创新元素进行“二次创作”,丰富内容形式,提升作品的独创性,减少对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素材的依赖。这不仅能够降低侵权风险,还能提升作品的独特性和吸引力。

  其次,如果使用他人作品,需取得合法授权。在制作包含影视剧素材的短视频前,主动联系版权所有者,获取正式授权。这不仅能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再次, 合理使用。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适度使用影视剧素材,确保使用内容具有非商业性质,且不会对原作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还要进行独到评析,避免制作可能对原影视剧市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短视频。

  “二次创作”短视频有助于更多的人认识影视作品,但也要谨防侵权风险,从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作者:李伟华 薛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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