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干货!四问四答让您轻松了解外观设计专利相关问题
摘要:本文通过问答形式,对复审阶段前置审查意见、复审决定的类型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问: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如何提交复审请求?
答:专利复审程序是当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于该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其他人无资格启动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不会主动对一件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启动复审程序。
由于复审程序是对于被驳回专利申请的救济,因此给予了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意见陈述和修改的再一次机会,申请人可以在复审请求中针对驳回决定中的理由进行充分的意见陈述,并且在不超出申请日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前提下,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比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为绘制视图的投影关系不对应,多次补正后仍未能清楚表达该专利申请中的外观设计而被驳回,如果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复审请求,其就享有了再次对申请文件中的视图进行补正的机会。当复审请求中提出的视图克服了原视图缺陷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可以撤回原驳回决定。能够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是复审程序与无效程序的不同点之一。在无效程序中,由于是第三方对一项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提出异议,因此,专利权人只能针对无效请求中的具体理由进行答辩,而不能在无效程序中对已经授权的文本进行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请求书后,会首先将案卷交送给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即外观设计审查部进行前置审查。
问:复审阶段前置审查意见是什么?
答:前置审查意见分为3种类型:1.认为专利申请人的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回驳回决定。2.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已经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3.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后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后,将组成合议组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一般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从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审批程序的角度考虑,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驳回决定中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也可以进行依职权审查。例如,在复审程序中发现原专利申请除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缺陷外,还同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而该缺陷并未在原驳回决定中被提及,那么即使专利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缺陷,但是从程序节约原则出发,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为由维持驳回决定,当然专利法第五条的引入必须满足在复审程序中的听证原则,即已经告知过申请人并给予了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的机会。
问:复审决定的类型分为哪几类?
答:复审决定的类型分为3种:1.认定复审请求不成立,仍然维持原驳回决定。2.认定复审请求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3.认定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当复审决定作出后,其对原审查部门即产生约束力。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了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则原审查部门应当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再次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其可以作出授权决定。当然如果再次审查的过程中,审查部门发现了其他缺陷仍然可以作出驳回决定,但是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未完待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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